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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线路、地下管线、施工测量

2017-03-03 新闻组 勘测联合网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线路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 通用性测绘工作。

  6.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分别按本规范第 3.1.4 条和 4.1.3 条 中的规定选用。

  6.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 GPS 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 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 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 6.1.6 选用。

  注:1 、1:200 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 1:500 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 测绘。

  2 、当架空送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 1:1000~1:2000 比例尺的带状地 形图。

  3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 1:200 或 1:500。

  6.1.7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 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8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 度。

  6.1.9 所有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 桩。

  6.1.10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


  6.2 铁路、公路测量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用 GPS 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 按本规范第 3.2 节、3.3 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 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 4.2 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 30km 的点 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 GPS 控制点。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3 分段增设 GPS 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 3.2 节的规定执行。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2 水准路线应每隔 30km 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L 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 km)。

  2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 GPS-RTK 法进行。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 1 测回,副交点 2 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 6.2.4-l 的规定。

  4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 GPS 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 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 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 6.2.4-2 的规定。

  6.2.5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 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2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 50m,平曲线部分宜为 20m。当铁路曲线半 径大于 800m 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 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 30~60m 或缓和曲 线长度为 30~50m 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 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 30m、缓和曲线 长度小于 30m 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 5m。

  3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 6.2.5-1 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 6.2.5-2 的规定。

  4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5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L 为附合路线 长度,单位为 km)。

  6.2.6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 6.2.6 的规定。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符合表 6.2.7 的限差规定 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6.3 架空索道测量

  6.3.1 架空索道的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测量,也可采用 GPS 测量方法。

  6.3.2 导线测量的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1000;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方 位角闭合差单位为″,n 为测站数)。

  6.3.3 当架空索道起点至转角点或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 1km 时,应增加方向点。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 180°±20"以内。

  6.3.4 架空索道的起点、终点、转点和方向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图根水准或图根电磁 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6.3.5 纵断面测量,在转角点及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3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高程闭合差单位为 m,n 为测站数)。山脊、山顶的纵断面点,不应少于 3 点;山谷、沟底,可适当简化。

  6.3.6 当线路走向与等高线平行时,线路附近的陡峭地段,应视需要加测横断面。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6.4.1 自流和压力管线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 GPS-RTK 测量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当采用 GPS-RTK 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 合下列 5~7 款规定。

  1 应沿线路每隔 10km 布设(或成对布设)GPS 控制点,并埋设标石。标石的埋设规格,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所有 GPS 控制点宜沿线路贯通布设。

  3 GPS 控制点测量,应采用 GPS 静态测量模式进行观测,并符合本规范第 3.2 节的有关规定。

  4 线路其他控制点,可采用 GPS-RTK 定位方式测量,并满足本规范第 5.2.1l 条的规定。

  5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4.1 的规定。

  6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 30km 的点上,应与高等级平面控制点联测。 当导线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测设 GPS 控制点作为检核。

  7 导线点宜埋设在管道线路附近且在施了干扰区的外围。管道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 角点也可作为导线点。

  6.4.2 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4.2 的规定;

  2、GPS 拟合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4 节的相关规定。

  6.4.3 自流和压力管线的中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线路相邻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 lkm 或不通视时,应加测方向点。

  2 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方向点的位置和高程应实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角度、距离 1 测回测定,距离读数较差应小于 20mm;高程 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 0.2m。

  2)当采用 GPS-RTK 测量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均 不应大于0.2m。

  3 当管道线路的转弯为曲线时,应实测线路偏角,计算曲线元素,测设曲线的起点、中点和终点。

  4 断链桩应设置在管道线路的直线段,不得设置在穿跨越段或曲线段。断链桩上应注 明管道线路来向和去向的里程。

  6.4.4 管线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

  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5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高程闭合差单位为 m,n 为测 站数)。

  2 纵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 5cm;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 局部高差小于 0.5m 的沟坎可舍去;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也应加测断面点。

  3 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 2cm。


  6.5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

6.5.1 架空送电线路的选线,应根据批准的路径方案,配合设计实地选定。当线路通过 协议区和相关地物比较密集的地段时,应进行必要的联测和相关地物、地貌测量。                

6.5.2 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 180°±l′以内。

  2 定线方式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直接定线可采用正倒镜分中法;间接定线,可采用钢尺量距的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

  3 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5.2 的规定。

  4 定线桩之间距离测量的相对误差,同向观测不应大于 1/200,对向观测不应大于 1/150;大跨越档间距,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测距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 1/D(D 为档距,单位为 m)。

  5 定线桩之间对向观测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 0.1S(高差较差单位为 m,S 为以 100m 为单位的桩间距离);大跨越档高差测量,宜采用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

  6 定线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法或用 GPS-RTK 方法直接放线。

  6.5.3 纵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的视距长度,不宜大于 300m,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1/200,垂直 角较差不应大于 1′。超过 300m 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方法。

  2 断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 50m,地形变化处应适当加测点;独立山头不应少于 3 个断 面点。

  3 在送电导线的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影响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断面点。

  4 在线路经过山谷、深沟等不影响送电导线对地距离安全之处,纵断面线可中断。

  5 送电导线排列较宽的线路,当边线的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地面 0.5m 时,应施测边 线纵断面。

  6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测量,除满足本章第 6.1.8 条的要求外,还应进行线路走廊内的植被测量。

  6.5.4 杆(塔)位桩,宜用邻近的控制桩进行定位,其测量精度应满足本节第 6.5.2 条 第 1、4、5 款的要求。

  6.5.5 在杆(塔)定位过程中,还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测量:

  1 有危险影响的中线、边线点。

  2 有危险影响的被交叉跨(穿)越物的位置和高程。

  3 当送电线路通过或接近斜坡、陡岸、高大建(构)筑物时,应按设计需要施测风偏横 断面或风偏危险点。

  4 线路的直线偏离度和转角。

  5 当设计需要时,应施测杆(塔)基断面图和地形图。

  6.5.6 杆(塔)施工前,应对杆(塔)位桩或直线桩进行复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桩间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1/100。

  2 所测高差与原成果较差,不应大于本节第 6.5.2 条第 5 款规定的 1.5 倍。

  3 直线偏离度、线路转角的复测成果与原成果的较差,不应大于 1′30"。

  6.5.7 10kV 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其主要技术要求可适当放宽;500kv 及以上等级的 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宜采用摄影测量和 GPS 测量方法。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地下管线测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埋设在地下的各类管道、各种电缆的调查和测绘。

  7.1.2 地下管线测量的对象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各类工业管道;电力、 通信电缆。

  7.1.3 地下管线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宜与原有基础资料相一致。平面和高程控 制测量,可根据测区范围大小及工程要求,分别按本规范第 3 章和第 4 章有关规定执行。       7.1.4 地下管线测量成图比例尺,宜选用 1:500 或 1:1000,长距离专用管线可选用 1:2000~1:5000。

  7.1.5 地下管线图的测绘精度,应满足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邻近地上建(构)筑物、道 路中心线或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 mm。

  7.1.6 作业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原有的地下管线施工图、竣工图、现状图和管理维修资 料等。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 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7.2 地下管线调查

  7.2.1 地下管线调查,可采用对明显管线点的实地调查、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疑难点位开挖等方法确定管线的测量点位。对需要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项目,还应对管线的属 性做进一步的调查。

  7.2.2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S 和埋深较差△H,应分别满足(7.2.2-1)、 (7.2.2-2)式的要求;

  7.2.3 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 变材点、出(入)地口、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 10~ 30cm;隐蔽管线点,应明显标识。

  7.2.4 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也可依管线疏密程度、 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 7.2.4 确定。

  7.2.5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6 对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

  2 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

  3 对于探查有困难或无法核实的疑难管线点,应进行开挖验证。

  4 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和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 5%,并分别按(7.2.6-1)、 (7.2.6-2)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mH,和埋深中误差 mV,其数值不应超过本 规范 7.2.2 条限差的 1/2。

  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2)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个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 7.2.2 条的规定。


  7.3 地下管线施测

  7.3.1 图根控制测量,按本规范第 5.2 节的规定执行。

  7.3.2 管线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cm,测量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 2cm。

  7.3.3 地下管线图测量,包括管线线路、管线附属设施和地上相关的主要建(构)筑物等。

  7.3.4 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高程可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施测;管线点也可采用 GPS-RTK 方法施测。点位的调查编号应与测 量点号相一致或对应。

  7.3.5 管线附属设施以及地上相关的主要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等的测量,应按本规 范第 5.3.1~5.3.18 条执行。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7.4.1 地下管线应绘制综合管线图。当线路密集或工程需要时,还应绘制专业管线图。

  7.4.2 地下管线图的图幅与编号,宜与测区原有地形图保持一致。也可采用现行设计图 幅尺寸 A0、A1、A2 等。

  7.4.3 地下管线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图图式,应采用国家标准《l: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7929。

  2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要素分类代码,应采用国家标准《1:500 1:1000 1:

  2000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

  3 对于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中的不足部分,应进行补充。补充的图式和代码,可根据 工程总图、给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等专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相关部分 进行确定。

  7.4.4 测绘软件和绘图仪的选用,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5.1.9 条和 5.1.10 条的规 定。

  7.4.5 数字地下管线图的编辑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线图,宜分色、分层表示。

  2 管线图上高程点的注记,应精确至 0.0lm。

  3 管线图的编辑处理,应按本规范第 5.3.30~5.3.34 条和 5.3.36 条的相关规 定执行。

  7.4.6 纸质地下管线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规范第 5.3.38~5.3.4l 条的相关规定。

  2 综合管线图,可分色表示。

  3 管线的起点、分支点、转折点及终点的细部坐标、高程及管径等,宜注记在图上。 坐标和高程的注记,应精确至 0.01m。当图面的负荷较大时,可编制细部坐标成果表并在 图上注记分类编号。但对同一个工程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方法。

  4 直立排列或密集排列的管线,可用一条线上分别注记各管线代号的方法表示;当密

  集管线需要分别表示时,如图上间距小于 0.2mm,应按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分支管线让 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的原则,将避让管线偏 移,绘图间距宜为 0.2mm。根据需要,管线局部可绘制放大图。

  5 同专业管线立体相交时,宜绘出上方的管线,下方的管线两侧各断开 0.2mm;不同 专业管线相交时不应断开。

  6 管沟的绘制,宜用双线表示,双线间距为 2.5mm;当管沟宽度大于图上 2.5mm 时, 应按实际宽度比例绘制;管沟尺寸应在图上标注。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7.5.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按城镇大区域建立,也可按居民小区、校园、医院、工厂、 矿山、民用机场、车站、码头等独立区域建立,必要时还可按管线的专业功能类别如供油、 燃气、热力等分别建立。

  7.5.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地下管线图数据库的建库、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交换。

  2 管线数据和属性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 管线数据的检查、更新和维护。

  4 管线系统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量算定位和三维观察。

  5 用户权限的控制。

  6 网络系统的安全监测与安全维护。

  7 数据、图表和图形的输出。

  8 系统的扩展功能。

  7.5.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下管线图库和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

  2 地下管线属性信息数据库。

  3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

  4 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5 扩展功能管理子系统。

  7.5.4 地下管线信息的要素标识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 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B/T 14395 的规定执行;地下管线信息的 分类编码,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J271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不足部分,可根据其编码规则扩展和补充。

  7.5.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立后,应根据管线的变化情况和用户要求进行定期维护、更 新。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 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工建筑物、桥梁及隧道的施工测量。

  8.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测量方案。

  8.1.3 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小规模或精度高的独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1.4 场区控制网,应充分利用勘察阶段的已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原有平面控制网的边长,应投影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并进行复测检查。精度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作为 场区控制网使用。否则,应重新建立场区控制网。

  8.1.5 新建立的场区平面控制网,宜布设为自由网。控制网的观测数据,不宜进行高斯投影改化,可将观测边长归算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

  新建场区控制网,可利用原控制网中的点组(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点组成)进行定位。 小规模场区控制网,也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一个点的坐标和一个边的方位进行定位。

  8.1.6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场区控制网进行定位、定向和起算;控制网的坐标轴, 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主副轴线一致;建筑物的±0。高程面,应根据场区水准点测设。 8.1.7 控制网点,应根据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并满足建筑物施工测设的 需要。


  8.2 场区控制测量

  (Ⅰ) 场区平面控制网

  8.2.1 场区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的地形条件和建(构)筑物的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 方格网、导线及导线网、三角形网或 GPS 网等形式。

  8.2.2 场区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分级布设。对于建筑场地大于 lkm2 的工程项目或重要工业区,应建立一级或一级以上精度等级的平面控制网;对于场地面积 小于 lkm2 的工程项目或一般性建筑区,可建立二级精度的平面控制网。

  场区平面控制网相对于勘察阶段控制点的定位精度,不应大于 5cm。

  8.2.3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并应埋设相应的标石,必要时还应增加强制对中装置。标石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地冻线和场 地设计标高确定。

  8.2.4 建筑方格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方格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4-1 的规定。

  2 方格网点的布设,应与建(构)筑物的设计轴线平行,并构成正方形或矩形格网。

  3 方格网的测设方法,可采用布网法或轴线法。当采用布网法时,宜增测方格网的对 角线;当采用轴线法时,长轴线的定位点不得少于 3 个,点位偏离直线应在 180°±5"以内, 短轴线应根据长轴线定向,其直角偏差应在 90°±5″以内。水平角观测的测角中误差不应大于 2.5″。

  4 方格网点应埋设顶面为标志板的标石,标石埋设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5 方格网的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4-2 的规定。

  6 方格网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器往返观测各 1 测回,并应进行气象和仪器加、 乘常数改正。

  7 观测数据经平差处理后,应将测量坐标与设计坐标进行比较,确定归化数据,并在 标石标志板上将点位归化至设计位置。

  8 点位归化后,必须进行角度和边长的复测检查。角度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90°±8″,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90°±士 12″;距离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D/25000,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 D/15000(D 为方格网的边长)。

  8.2.5 当采用导线及导线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导线边长应大致相等,相邻边的长度之 比不宜超过 1:3,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5 的规定。

  8.2.6 当采用三角形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6 的规定。

  8.2.7 当采用 GPS 网作为场区控制网时,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2.7 的规定。

  8.2.8 场区导线网、三角形网及 GPS 网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Ⅱ) 场区高程控制网

  8.2.9 场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8.2.10 大中型施工项目的场区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其主要技术要求, 应按本规范第 4.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8.2.11 场区水准点,可单独布设在场地相对稳定的区域,也可设置在乎面控制点的标 石上。水准点间距宜小于 lkm,距离建(构)筑物不宜小于 25m,距离回填土边线不宜小于 15m。

 8.2.12 施工中,当少数高程控制点标石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构) 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高程点的精度等级。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Ⅰ)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3.1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的定位应符合本章 8.1.6 条的规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建筑红线定位。

  8.3.2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 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 8.3.2 的规定。

  8.3.3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点,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利于长期保存、便于施工放样的地方。

  2 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 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固定标桩。

  4 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定位误差,不应大于 2c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 不应大于 lcm,定位点不得少于 3 个。

  5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应根据表 8.3.2 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表 8.3.3 选定。

  6 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 4 倍。

  7 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 3.3.18 的相关规定。二级网的边长测量也可采用钢尺量距,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 3.3.21 的规定。

  8 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 改点法进行配赋调整;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8.3.4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 应超过 2mm,二级不应超过 3mm。

  8.3.5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采用水准测量。附合路线闭合差,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的要求。

  2 水准点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或外围的固定地物上,也可单独埋设。水准点的个数,不应少于 2 个。

  3 当场地高程控制点距离施工建筑物小于 200m 时,可直接利用。

  8.3.6 当施工中高程控制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

  (Ⅱ) 建筑物施工放样

  8.3.7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图。

  2 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 建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 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 设备的基础图。

  6 土方的开挖图。

  7 建筑物的结构图。

  8 管网图。

  9 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

  8.3.8 放样前,应对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

  8.3.9 测设各工序间的中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线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中相邻的距离指标桩以内分法测定。

  2 中心线投点,测角仪器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 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8.3.10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轴线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 并测设标高。线板和轴线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 上。

  8.3.11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1 的规定。

  2 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 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

  传递点的数日,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 筑,宜从 2 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 3 处分别向上传 递。

  传递的标高较差小于 3mm 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递。

  3 施下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 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

  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 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

  4 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 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浇筑过程中,应及时监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 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及时处理。

  8.3.12 结构安装测量的精度,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柱子、桁架和梁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2-1 的规定。

  2 构件预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2-2 的规定。

  3 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3.12-3 的规定。

  8.3.13 设备安装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竣工中心线必须进行复测,两次测量的较差不应大于 5mm。

  2 对于埋设有中心标板的重要设备基础,其小心线应由竣工中心线引测,同一中心标点的偏差不应超过±lmm。纵横中心线应进行正交度的检查,并调整横向中心线。同一设备 基准中心线的平行偏差或同一生产系统的中心线的直线度应在±1mm 以内。

  3 每组设备基础,均应设立临时标高控制点。标高控制点的精度,对于一般的设备基 础,其标高偏差,应在±2mm 以内;对于与传动装置有联系的设备基础,其相邻两标高控制 点的标高偏差,应在±lmm 以内。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8.4.1 水工建筑物施下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平面控制网,可采用 GPS 网、三角形网、导线及导线网等形式;首级施工平面控制网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建筑物的施工精度要求按表 8.4.1-1 选用。

  2 各等级施千平面控制网的平均边长,应符合表 8.4.1-2 的规定。

  3 施工平面控制网宜按两级布设。控制点的相邻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10mm。对于大 型的、有特殊要求的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其最末级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始点或首级网点 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10mm。

  4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8.4.2 水工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高程控制网,宜布设成环形或附合路线;其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 四、五等。

  2 施工高程控制网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表 8.4.2 的规定。

  3 施工高程控制网的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对于混凝土建筑物不应大于 lOmm,对于土石建筑物不应大于 20mm。根据需要,计算时应顾及起始数据误差的影响。

  4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4.3 水工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定期复测,复测精度与首次测量精度相同。

  8.4.4 填筑及混凝土建筑物轮廓点的施工放样偏差,不应超过表 8.4.4 的规定。

  8.4.5 建筑物混凝土浇筑及预制构件拼装的竖向测量偏差,不应超过表 8.4.5 的规定。

  8.4.6 水工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4.6 的规定。


  8.5 桥梁施工测量

  (Ⅰ) 桥梁控制测量

  8.5.1 桥梁施千项目,应建立桥梁施工专用控制网。对于跨越宽度较小的桥梁,也可利 用勘测阶段所布设的等级控制点,但必须经过复测,并满足桥梁控制网的等级和精度要求。

 8.5.2 桥梁施工控制网等级的选择,应根据桥梁的结构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8.5.2 的规定。


  8.5.3 桥梁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施工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自由网,并根据线路测量控制点定位。

  2 控制网可采用 GPS 网、三角形网和导线网等形式。

  3 控制网的边长,宜为主桥轴线长度的 0.5-1.5 倍。

  4 当控制网跨越江河时,每岸不少于 3 点,其中轴线上每岸宜布设 2 点。

  5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8.5.4 桥梁施工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岸的水准测量路线,应组成一个统一的水准网。

  2 每岸水准点不应少于 3 个。

  3 跨越江河时,根据需要,可进行跨河水准测量。

  4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5.5 桥梁控制网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测,检测精度与首次测量精度相同。

  (Ⅱ) 桥梁施工放样

  8.5.6 桥梁施工放样前,应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并根据桥梁设计和施工的特点,确定放 样方法。平面位置放样宜采用极坐标法、多点交会法等,高程放样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8.5.7 桥梁基础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5.7 的规定。

  8.5.8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5.8 的规定.

  8.5.9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5.9 的规定.


  8.6 隧道施工测量

  8.6.1 隧道工程施工前,应熟悉隧道工程的设计图纸,并根据隧道的长度、线路形状和 对贯通误差的要求,进行隧道测量控制网的设计。

  8.6.2 隧道工程的相向施工中线在贯通面上的贯通误差,不应大于表 8.6.2 的规定。

  8.6.3 隧道控制测量对贯通中误差的影响值,不应大于表 8.6.3 的规定。

  8.6.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隧道的长度按表 8.6.4 选取。

  8.6.5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隧道两开挖洞口间长度按表 8.6.5 选取。

  8.6.6 隧道洞外、洞内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应分别依洞外水准路线的长度和隧道长度 按表 8.6.6 选取。

  8.6.7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网宜布设成自由网,并根据线路测量的控制点进行定位和定向。

  2 控制网可采用 GPS 网、三角形网或导线网等形式,并沿隧道两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

  3 隧道的各个洞口(包括辅助坑道口),均应布设两个以上且相互通视的控制点。

  4 隧道洞外平面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3 章的有关规定。

  8.6.8 隧道洞内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的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导线形式,并以洞口投点(插点)为起始点沿隧道中线或隧 道两侧布设成直伸的长边导线或狭长多环导线。

  2 导线的边长宜近似相等,直线段不宜短于 200m,曲线段不宜短于 70cm:导线边距离 洞内设施不小于 0.2m。

  3 当双线隧道或其他辅助坑道同时掘进时,应分别布设导线,并通过横洞连成闭合环。

  4 当隧道掘进至导线设计边长的 2~3 倍时,应进行一次导线延伸测量,

  5 对于长距离隧道,可加测一定数量的陀螺经纬仪定向边。

  6 当隧道封闭采用气压施工时,对观测距离必须作相应的气压改正。

  7 洞内导线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3.3 节的有关规定。

  8.6.9 隧道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洞内、外的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2 隧道两端的洞口水准点、相关洞口水准点(含竖井和平洞口)和必要的洞外水准点, 应组成闭合或往返水准路线。

  3 洞内水准测量应往返进行,且每隔 200~500m 应设立—个水准点。

  4 隧道高程控制测量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8.6.10 隧道竖并联系测量的方法,应根据竖井的大小、深度和结构合理确定,并符合 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联系测量的平面和高程起算点进行检核。

  2 竖并联系测量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光学投点法、激光准直投点法、陀螺经纬仪定向 法或联系三角形法;对于开口较大、分层支护开挖的较浅竖井,也可采用导线法(或称竖直 导线法)。

  3 竖井联系测量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悬挂钢尺或钢丝导入的水准测量方法。

  8.6.11 隧道洞内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施工中线,宜根据洞内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测设。当掘进距离延伸到 1~2 个导线边(直线不宜短于 200m、曲线部分不宜短于 70m)时,导线点应同时延伸并测设新的中线点。

  2 当较短隧道采用中线法测量时,其中线点间距,直线段不宜小于 100m,曲线段不宜 小于 50m。

  3 对于大型掘进机械施千的长距离隧道,宜采用激光指向仪、激光经纬仪或陀螺仪导 向,也可采用其他自动导向系统,其方位应定期校核。

  4 隧道衬砌前,应对中线点进行复测检查并根据需要适当加密。加密时,中线点间距 不宜大于 10m,点位的横向偏差不应大于 5mm。

  8.6.12 施工过程中,应对隧道控制网定期复测。

  8.6.13 隧道贯通后,应对贯通误差进行测定,并在调整段内进行中线调整。

  8.6.14 当隧道内可能出现瓦斯气体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爆措施,并须使用防爆 型测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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