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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2-01-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维护社会发展大局稳定,按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2月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完成省、市各项工作任务,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第一要务来抓,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始终服从于、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



二、依法精准打击


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依法定罪量刑。对于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 严惩危及公共安全行为。(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严惩侵财牟利行为。(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财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假药、劣药,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3)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4)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5)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6)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7)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4. 严惩妨碍疫情防控行为。(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2)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3)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冠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5. 严惩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务犯罪。(1)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2)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3)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应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4)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注重行业保护


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1)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结合具体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结合具体行为,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3)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5)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结合具体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切实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市中院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全市法院涉及疫情防控有关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涉疫情防控类刑事案件,市中院相关庭室成立专门合议庭,基层法院指定专人,集中审理,建立专业审判机制。同时,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

五、做到快审快结


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轻刑罚案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势,通过电话、微信、视频、远程提讯等方式,在减少人员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的情况下,兼顾疫情防控和案件办理,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快审快结,对违法犯罪者形成震慑,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

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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