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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对刘某某等5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的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和李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单某某、贾某某、方某某在孟津县麻屯镇一带以代他人讨债为职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暴力或软暴力强行讨要债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某为首,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在孟津县麻屯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侮辱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单某某、贾某某、方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和某某、常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孟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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