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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3-08-27

6月30日下午,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对刘某某等5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的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和李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单某某、贾某某、方某某在孟津县麻屯镇一带以代他人讨债为职业,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以暴力或软暴力强行讨要债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某为首,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在孟津县麻屯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侮辱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单某某、贾某某、方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和某某、常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孟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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