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欠的账就不用还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也有一些「债」
会被这样“赖”过去:
“财产都在我孩子名下,执行不了!”
“我名下又没东西,怎么还你?”
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那么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
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
是否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一起来看看把~
……
但是,在案涉借款发生前,王某的妻子姚某作为其儿子的代理人就案涉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在案涉借款发生后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儿子名下。
合同到期后,王某却迟迟不还款,贺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姚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确认登记在两人儿子名下的案涉18套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王某、姚某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拍卖上述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 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案涉18套房产能否作为执行标的?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王某、姚某以儿子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买合同时间是2010年11月2日,王某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时间是2012年8月24日,王某、姚某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2013年6月4日。王某、姚某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尚未归还借款,因此王某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姚某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其儿子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某对贺某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18套房屋为王某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有证据证明。
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王某、姚某对其儿子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产应为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原告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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