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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懒了!起诉还钱错过诉讼时效,欠款可能真的追不回来了!!!丨洛法案例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4-02-04

好心借钱给朋友

却没成想过了诉讼时效

借出的钱全打了水漂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有多重要?

一起进入今天的洛法案例

......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J公司与Y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J公司向Y公司出售四齿辊破碎机两台,总价为590000元,并对设备质量、技术标准、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J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但Y公司仅支付全部货款的90%,剩余10%的59000元货款未支付。
由于Y公司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22年1月,J公司向伊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Y公司立即偿还设备款5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Y公司辩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双方买卖关系发生在 2015年9月5日,因此被答辩人应当在2018年9月5日前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诉求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应予驳回。

J公司举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9年底,J公司向Y公司催要过欠款,有证人证言佐证,因此属于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情形,案涉货款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 案涉货款是否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伊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剩余10%的货款被告应当在质保期满之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货到之日起15个月,被告收到货物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被告应当在2017年2月1日前付清款项,诉讼时效届满时间应当为2020年2月1日。
故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公司在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向被告催要过货款。现原告未有在2020年2月之前催要的书面证据,仅有证人证言。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标准应当具备证据优势,原告虽提供有证人证言,但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无法确认原告在上述期间内催款的事实,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原告于2022年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结合查明的事实,伊川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J公司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一起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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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能做法律上的“懒汉”!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这里提醒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当权益受损害时,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且在催要债款时一定注意保存相关对账、结算凭证、来往信函等材料,催要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来源:伊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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