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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签名,假材料,打官司还想“忽悠”法院?罚的就是弄虚作假的你!
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因提交虚假代理材料严重妨害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分别被罚1万元、2千元
为使鉴定意见更为客观,因原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中的授权委托书、鉴定申请书,均有原告本人签字,故将上述材料作为比对材料送交鉴定机构。
在鉴定过程中,原告述称其代理人上交的两份材料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字。
在质证过程中,经原告及其代理人再次共同确认,均称代理人上交的两份材料非原告本人签字。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阶段对代原告签名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两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罚款2000元,对诉讼代理人张某罚款10000元。
该案代理人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公信力。
对于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洛阳法院会一如既往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当事人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树立社会诚信风尚。
小编在这里奉劝
所有“动歪心思”的朋友:
法庭之上,
请诚信诉讼!
来源:新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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