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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关于越南运输工具入境、出境、过境收费标准

2016-11-25 越投网

对于胡志明市海关局2015年5月20日的第1304/HQHCM-TXNK号公文,海关总局作出如下解析和建议:


频繁出入境的空中运输工具

依据财政部的第42/2015/TT-BTC号通知第33条第2款和第34条第1款,规定出入境频繁且运送生活日用品的原始简陋运输工具,或按指定路线,出入境频繁,采取联运模式行驶的客货车等的海关办理流程。

因此,第42/2015/TT-BTC号通知并没有对出入境的空中运输工具作出明确的规定。


记录薄或计算机管理模式(程式库)

根据海关总局2012年4月26日颁布关于陆路口岸出入境的运输工具所应用的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的第886/QD-TCHQ号议定;2015年4月27日关于港口实行“一站式服务”的第3889/TCHQ-CNTT号公文,海关总局已对企业报关以及海关机关的计算机系统管理作出详细的指导。

对于记录簿管理模式,海关总局按不同的对象及内容作出详细的指导,或交予地方海关机关处理。因此,建议胡志明市海关局按照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执行。


出入境货物收费的规定

关于第172/21010/TT-BTC号通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明细表中规定“出入境货物收费为20万越盾”的规定:

出入境货物和运输工具需要交纳海关费,收费标准20万越盾/件。


空中运输工具是否收取海关费

出境、入境、过境的空中运输工具是否收取海关费?

对于此问题,海关总局2015年6月17日发出关于相关部门实施细则的第5531/TCHQ-TXNK号公文;据此,财政部2010年11月2日颁布的第172/210号公文并没有对出境、入境、过境的空中运输工具收取海关费给出一个定性的规定,只对过境越南领土的运输工具收取20万越盾/件的海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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