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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01
天心区某建筑企业新建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企业建设的地铁盾构土综合利用配套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建设中。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4年1月25日,该企业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请求不予处罚申请》,提出前期积极主动开展环评工作,已于2023年9月完成环评批复;在建设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环保要求,无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行为,现场用水循环利用,无废水排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


经我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系初次违法,在我局执法检查前已及时改正,建设过程中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了洗车槽、排水沟,安装有雾炮机、增设隔音板等,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有关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2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教育。




02
望城区某环保公司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案情介绍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反馈问题,2023年12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望城区某环保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1日17时至11月18日9时颗粒物湿基值小时数据波动异常。我局查明,该公司接收颗粒物值的设备光源老化,导致光路发射端信号弱不能有效的测出真实值,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14日,该公司提交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和相关印证资料,陈述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运维公司2023年11月18日发现数据异常后立即进行整改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大气帮扶组检查后,该公司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制定巡检计划及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相关制度;在此期间污染处理设施均保持正常运行,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我局调查核实,该公司委托的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光源老化造成数据异常,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并保证后续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属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此期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外环境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3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教育。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胡晓昕

校对:胡云红

审核:陈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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