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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北京、陕西、四川、青海疫情防控涉及劳动法相关问题操作指引|树人律师

树人律师 树人律师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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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第165篇原创-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截至2020年1月27日18:3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2835 例,死亡 81 例,治愈 55 例。


此次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树人律师集团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团队对北京、陕西、青海地区的政策进行梳理,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操作指引摘要表(可点击放大)


以下为疫情期间最受关注的五大劳动问题,树人律师予以重点解读: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或者终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届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


二、工资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其中北京市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陕西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青海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三、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治疗费用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春节假期延长


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相关政策索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2020 年 1 月 26 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2020年1月24日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2020 年 1 月 23 日发布)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 年 1 月 22 日发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发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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