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大事了】为查逃税 税务机关要求eBay提交卖家交易数据(下一个会是淘宝卖家吗?)
澳大利亚正在加强对网络零售商的纳税监督。近日,澳大利亚税务总局启动了一项“2014年在线销售数据审查计划”,对网络零售商的纳税情况进行详细核查。
eBay和其他电商平台将被要求提交澳大利亚卖家的资料,以确认他们是否履行了依法纳税义务。这些资料包括卖家姓名、账号、邮件地址、交易次数、交易金额等。如果卖家的销售金额与其申报的税金不符,将被勒令补缴税金甚至被处以罚款。
雨果网从澳大利亚《先驱太阳报》近日的报道中了解到:将近4万个账号记录将在6月30日之前提交给有关机关并进行在线审计。这些账号的所有者包括15000名个体卖家和20000名企业卖家,销售金额均超过10000美元。
澳大利亚税务局将把这些销售记录跟其掌握的纳税数据进行匹配,以此确认那些在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有没有纳税。那些未申报收入、低报收入以及没有申报消费税的卖家将成为这次审查的重点。
“澳大利亚税务总局将根据购物网站提交的数据,对其掌握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进而发现网络零售商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其注册、申报、给付等义务,”澳大利亚税务总局表示,“对网络零售商的销售数据进行审查是为了保护那些依法纳税的企业遭受不公平竞争的伤害。”
这些销售数据将由电商网站提供,这些网站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企业和个人在那里销售和购买商品服务。
这些平台包括eBay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公司。该公司隶属于eBay国际股份公司,旗下网站为www.ebay.com.au。
2014年在线销售数据核对计划将让澳大利亚税务总局更有效地引导更多网络零售商依法纳税。
这些收集的数据包括卖家的账号名称、身份证明、姓名(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出生年月、邮件地址、注册日期、年(月)销售额、交易数量等。
之前,税务机关联系了6000企业卖家和个人病进行审查,补缴税款和罚款金额超过了400万美元。(来源:雨果网)
因为我国对自用物品实行的是自动申报和海关抽核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这导致有的人认为监管有漏洞、有机可乘。一旦海关监管部门发现将自用物品转卖牟利,除了会要求携带者补缴税款、施加行政处罚外,认定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待走私者的后果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一名姓刘的男子开了一家淘宝网店,觉得从国外进货利润高,他就利用拆分订单的方式,让本应按照贸易性货物纳税的项目变为个人自用物品申报通关,逃避税收,从国外购买了大量胶原蛋白等保健品,并在淘宝上开网店销售,仅1年时间,他就偷逃税款6.9万余元。
刘某原以为这样就可以蒙混过关,然而,海关缉私局很快发现这种以拆单方式实施走私的行为,并最终破案。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判决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以拆单形式走私美国货
偷逃税款近7万元
刘某在武侯区大石南路开了一家淘宝网店,通过互联网在国外网站上购买大量胶原蛋白、蜂胶等保健品,在国内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牟利。
刘某心里很清楚,他购买这些保健品所付出的通关费用明显低于正常进口货物应缴的税款。看到利润空间的他,依然同意卖家将货物交由联合快递公司,以分拆订单的方式邮寄到国内。这样就可以让本应按照贸易性货物纳税的项目变为个人自用物品,申报通关。刘某以为这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蒙混过关,偷逃税款。
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刘某通过上述方式购进货物出售,仅仅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里,他就偷逃税款69939.78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12月8日,成都海关缉私局侦办案件中发现线索,对刘某的淘宝网店仓库进行搜查时发现有大量保健品,同时在刘某美国进口的盛放保健品的箱子上,发现了主运单号和很多分运单号。刘某涉嫌以拆单的方式实施走私。同年12月21日,缉私局电话通知刘某接受调查。次日,刘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主动提供了其从美国一家公司购买商品的电子发票及往来邮件。
偷税已达“数额较大”
男子被判6个月罚款7万
去年12月2日,刘某主动申请缴纳了税款7万元,随后缉私局对刘某在中国银行海关支行的7万元存款冻结。
此后,成都海关出具了“涉及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刘某涉嫌走私的涉及蜂胶、免疫球蛋白、螺旋藻、胶原蛋白等74项产品,共应缴税款244328.97元,偷逃税款69939.78元。
成都中院认为,刘某违反海关规定,走私进口保健品用于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6993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同时认定,刘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日前,成都中院判决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刘某的违法所得69939.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自用物品不能用来牟利
否则偷逃税款5万即可入罪
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提醒,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自用、拿来馈赠亲友,并不是用来进行销售或出租等牟利行为。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可以免税放行,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自用物品,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张伟说,海外代购不满足法律规定中的“自用”这一特定要求,而多是以转手牟利的方式侵害海关监管秩序。也就是说,代购的盈利空间在于偷逃关税。因为对自用物品我国实行的是自动申报和海关抽核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这导致有的人认为监管有漏洞、有机可乘。但一旦海关监管部门发现将自用物品转卖牟利,除了会要求携带者补缴税款、施加行政处罚外,认定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待走私者的后果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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