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网约车新规”棉里藏针,杀招是地方寻租
7月28日下午3点,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布。网约车终于合法了!据齐鲁晚报报道,就在当天晚上11点,的哥王师傅便收到了来自济南客管中心的消息。
各位驾驶员师傅:勿虑!勿信传谣!本市网约车数量规模由本市政府决定!新政实施后,无证经营除对司机处罚五千至三万元以外,还要对其平台处罚一万到三万元!是更加严厉的制裁!而且网约车运价水平也由本市政府决定!客管中心发布。2016年7月28日23时33分13秒。
措辞严厉的六个感叹号,群发给全城的出租车司机,以示安抚,监管者的屁股坐在哪一边,业已昭然。
甚至,济南市交通局的官员毫不忌讳地告诉记者:“一直到济南专车政策落地之前,交通主管部门仍旧按照现行道条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毕竟他们还是没有办理营运手续!”
出租车改革提了很多年,各地都有改革举动,但成效并不明显,而网约车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出行,已经为人们生活所不可或缺,同时提高了出租车行业的科技含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出租车行业的改革。
现在,国家正式出台了出租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网约车也刚刚获得合法身份,济南当地不知道又弄什么幺蛾子,害得客管中心赶紧逆行“辟谣”,声称当地政府要继续抓车罚款,且对网约车的数量进行限定。
从《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条文可见,国家正大力鼓励分享经济的发展,力推传统行业与互联网+交通融合,在顶层设计已赋予网约车以合法身份的情况下,济南的做法明显违背国策和民意,不合情理。
尤其济南方面所称的网约车数量规模由当地政府决定这一点,就是新的数量限制。此前征求意见稿确实有称地方可以进行数量管制,但在正式文件里已经删除了这一点。
其实,不光是济南,全国各地可能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在中央政府出台了法规之后,会授权地方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细则,这就给了地方一定的裁量权,可快可慢,可粗可细,是“速行速办”,还是“深入研究”,这就要看地方主管部门的意思了,如果监督不到位,走样变形,甚至变成权力寻租,并非罕见。
比如《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可能需要向两千多个县(市)进行线下申请审批和监管,要求提供各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这将耗费不少时间,如果地方不及时审批,网约车会不会一直属于“没有办理营运手续”的非法营运车辆,成为地方打击的对象?
同时,地方政府对网约车的具体管理标准和营运要求还有一定的裁量权,其中包括对具体资质、各项运营能力及车辆驾驶员准入,甚至价格,地方都有较大裁量权。尤其是《暂行办法》13、14条具体到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都说要符合地方的其他规定,那么地方会不会人为抬高门槛、提高审批难度,并带来新的权力寻租?这都值得进一步观察。
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是中央的改革到了地方被延误,中央的政策到了地方被扭曲,这是对改革热情的耗损,也是对政府公信的耗损。
但是,这些年被延误的改革,被扭曲的政策并不少见,包括降低宽带资费、降低银行服务费,总是被卡在某些地方、某个环节,以至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怒斥:“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如果各地把中央政策卡在一些环节上,卡在几个处手手上,居然像济南那样交通管理部门来控制数量和价格,而不是由根据市场需要和充分的自由竞争来决定,行政权力对市场有如此大的生杀之力,很难想象不会重新产生权力寻租空间和既得利益群体。
那么,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让网约车重蹈传统出租车的覆辙,仍然逃不出“富了老板,肥了官员,亏了国家,苦了司机,坑了百姓”的套路。
市场的力量难以抗拒,它就是要将资源配置到有需求的地方,作为管制和垄断思维的产物,传统出租车体制已经严重背离了市场规律,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已落后于时代,所以才会有网约车的出现。
既然如此,就说明原来的管制和垄断思维是错误的,我们不能再去走回头路,地方对网约车的管理上就应该多一些“把权利还给市场,还给人民”的思维。
在简政放权的当下,中央政府应该督促地方政府迅速落实出租车改革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地方细则制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得故意为难网约车平台办理手续,更不得自设方便之门,为基层交管部门提供权力滥用的机会。
各级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政策的过程中,要以维护民众利益、方便民众生活、满足民众出行需求为根本目标,鼓励创新,简政放权,为新业态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多年舆论拉锯战之后,网约车终于获得了合法身份,值得庆贺。
从总体姿态看,新规非常开明;仔细阅读,有些细节却让人担忧。和当今自由开放的网约车生态相比,新规在关键领域,还是给未来行业发展蒙上了阴影。
1、平台申请经营
去年的《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得向设区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申请,才能运营。也就是说,滴滴想在北京运营,得向北京市道路部门提申请;想在香河运营,得向河北香河县申请。滴滴若是覆盖全国,就要和全国几千市县部门打交道。
申请资料包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看法规条文的意思,这里是需要原件,包括身份证。
上海学者傅蔚冈对此评论,网约车公司领导恐怕连出差都麻烦。每个审批正常时限是20日,最长30日,网约车的爆炸性扩展,将大大受限于这些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
这次《办法》出台,沿用《意见稿》内“平台申请经营”的办法,只是将申请对象从“设区市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为“经营区域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其他条款,这里的主管部门是指地级以上市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放眼全国,至少也有300多个区域。
网约车平台的申请运营,其实是犯了方向性错误。网约车只是信息平台。打开滴滴软件翻到“法律条款”,你会发现明确的澄清条款。以专车为例——
为了避免误解,特澄清如下: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所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租车服务是由租车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而驾驶服务是有驾驶服务供应商提供。我们只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平台。
就像央视广告,信息平台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联系。只不过网约车平台进一步,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撮合交易。从这点上看,网约车和淘宝没有本质区别。网约车公司只需要建设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借助网络电流力量,就能通达全国。他们没有分支机构,没有派驻人员,甚至连业务扩展到了哪里,可能连他们都不知道。
网约车公司要在全国各城市登记,申请经营,要在当地设置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将凭空增加多少成本呢?这就好比淘宝向各地工商“申请经营”,当地才能开网店和网购。这样的做法,你说算是进步吗?
2、网约车的数量和司机管制
这次《办法》颁布,删除了《意见稿》关于网约车数量的规定。看起来真是很大的进步。实际上,只是管制权下放,交给了地方。
第十三条规定,车辆所有人、网约车平台向当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一般性条件,发给运输牌照。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熟悉中国地方治理的人都明白,这个条款隐藏着非常厉害的杀招。通过“另有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人为地、合法地控制网约车牌照、抬高行业门槛。
能用的理由简直太多了:保护出租车就业、解决拥堵问题、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乘客安全——每一条理由拿出来,都是理直气壮。甚至不用这么麻烦,交通部门只要宣布,“根据市民出行数据,推断合理数量”,这种说法也能拿出手。
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就是当地出租车公司持股人。想想看,近几年他们是怎样为出租车保驾护航。
官员掌握牌照发放权,难免要寻租,这是政治学决定的;已持有牌照的公司和司机,他们有动力抵制增加牌照,以便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这在出租车时代屡见不鲜。虽然交通部承认网约车合法,一刀切禁止已无可能,不过,他们还是可以合法地数量管制,分割利益。
网约车《办法》第十四条,关于驾驶员资质,除了一般性条件,还有尾巴条款:“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驾驶员牌照之下,这个条款是否会成给地方政府寻租牟利的机会呢?
这种可能性当然存在。举一些常规动作,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较高资质的驾驶执照(现在的出租车行业,驾驶员通常需要C照),是否需要定期培训、学习(正如很多出租车司机那样)?驾驶员是否需要定期身体检查?网约车属于服务性行业,是否需要健康证?把管制背后的利益连在一起,恐怕是一个惊人的寻租产业。
目前全国有上千万网约车人员,这是巨大的寻租市场。在灰色时代,车辆和司机都是自由之身,他们只需在平台登记,就可以自由运营。套上车辆和人员两大牌照,地方政府可以设置门槛,牟取利益,理直气壮地打击无牌照网约车。
到那时候,网约车不会同仇敌忾地愤怒,而是出现大分裂:有牌照者呼吁打击,无牌照深受其害——用牌照制造垄断和分裂,这是出租车时代的大悲剧,恐怕会在网约车重新上演。
有趣的是,济南客管中心给全市出租车师傅发送短信,印证了我的判断。“本市网约车数量规模由本市政府决定!”这句话直白得让人不好意思。
顺便提醒一下济南客管中心,“网约车运价水平也由本市政府决定”的说法,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当地政府想管价格,最多“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这次网约车合法化,济南客管中心迫切宣示立场,真是急不可耐啊。
和《意见稿》相比,新规已经宽容、开明得许多。即便如此,它还是具有浓厚的管制主义色彩。
这次看似开明的改革,最大的问题是大量管制权下放,看不到多少约束。新规发布才第二天,济南客管中心气焰嚣张地站出来,不知代表了多少地方管理部门的真实态度。他们已经摩拳擦掌,张牙舞爪,要凭借中央精神,把多年无法驯服的网约车羁入笼中。
面对这一幕,我们实在没有理由太过乐观。(来源:平说;文/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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