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传销 微信出手整顿!
导读:今日微信发布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公告称,最近发现有用户利用微信关系链,通过微信公众帐号实施多级分销欺诈行为,发布分销信息诱导用户进行关注、分享或直接参与。微信方面提示,群众遇到此类欺诈行为遭受侵害时,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向户籍地或涉嫌诈骗帐号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腾讯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今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出《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将对包装为新型商业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互助扶贫、国家帮扶计划等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账号进行限制账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处理。
据了解,此类违规内容常包括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依据下线人数、销售业绩等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金融互助、贫困帮扶、代理权限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下级人员;下线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
此外,据公告称,若有用户受此类账号欺诈侵害,应第一时间报警,微信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微博截图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21日,腾讯微信安全风控中心高级总监郑立鹏曾发布微博称“关于传销,微信平台只允许两级(包括发展人员本身)分销模式,三级以上分销,会停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帐号。”
公告原文具体如下:
近期,平台发现有用户利用微信关系链,通过微信公众帐号实施多级分销欺诈行为,发布分销信息诱导用户进行关注、分享或直接参与。此模式多数包装为新型商业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互助扶贫、国家帮扶计划等,本质在于利用关系链发展人员,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按照下线人数或者销售业绩计算盈利,与传销行为类似,一定程度上具有金字塔欺诈、庞氏骗局等特征。
对于上述欺诈行为,平台近期收到大量用户的投诉。为了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维护公众平台的良好生态,依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一经发现存在此类行为的帐号,微信公众平台将对其进行限制帐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处理,并有权拒绝再向该运营主体提供服务。
群众遇到此类欺诈行为遭受侵害时,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向户籍地或涉嫌诈骗帐号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腾讯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依据下线人数、销售业绩等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2、以金融互助、贫困帮扶、代理权限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下级人员。
3、下线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解读了微信三级分销的“身世”。
不可否认的一个观念是,做微信营销的大部分都认为这是一种革命性营销策略,言三级分销其实是将原来支付给渠道商的通道费、广告费都转而直接让利支付给终端消费者,比如说原价300元的保健品,原来如果进商超、发布广告,则这部分营销费用大概占原价的30%,而现在,商家决定不再进商超和发广告了,于是将这30%通过三级分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终端消费者。当然,也不可否认的是,普罗大众潜意识里一般都认为这就是一种传销犯罪,但基于互联网产业下新兴模式的不断涌现,网络评判不一而足,人们又持一种半信半疑的困惑状态,本文就试图理清这个关系从而对互联网营销合规审核提供参考,我们从下面这个《三级分销解析图》开始谈起。
为什么突然这几年就冒出一个三级分销的热点概念?以前仿佛都没有听说过,而且现在言必称“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络上水军也很多,各种比对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解释得煞有其事。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后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包括对三级的界定。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也是很多传销行为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行非法行为的技俩。
1.规避了无限发展下线?
这是最大的错误,其实现有阶段的所谓三级分销,实际上还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只不过模式鼓吹者偷换了三级分销的概念而已。所谓的三级分销,只不过是提成报酬以三个层级为限,超过三个层级以上的层级即和你无关,以上图三级分销解构图为例,其中“我”是本级,“我”发展了一级、二级和三级,那么“我”只能通过所发展的第1-3级中的会员进行抽成,而不能通过第三级所发展的第四级以及其后级别进行抽成。同理,三级分销解构图中的“第一级”,只能够从第2-4这三个层级中去抽成,第五级即不可以获得抽成。另外,必须明白,每一个层级都是平行无限会员数的,即“我”下方的第一级可以是有无数个会员组成的,“我”可以从每一个第一级会员中抽成。所以,所谓的三级分销其实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
2.三级分销不包括本级?
这也是典型的错误,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每一个模式都设定了三个档次的抽成比例,直至第四个档次才没有抽成。因此,必须明确所谓的三级到底是哪三个层级。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界定。其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虽然传销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但仍可据此条款进行参考。该条款就明确了“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白话一点,如果以“我”这一层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则三级由“我”、“一级”和“二级”构成,如果加上“三级”,则属于四级分销了。
3.有三个层级才是真三级?
这个问题要解决的事项是这样的,假如A发展了B1和B2个第二级,B1发展了C这个第三级,而B2却没有发展C这个第三级,那么问题来了,B2这一条线能不能算做已经构成三级了。想象中好像B2这条线实际上没有达到三级应该不会哦,但实际上呢?看个真实的案例就明白了。
在全国首例微信传销(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构成犯罪一案中,辩护人提出“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没有发展下线,因而不构成三层级,该部分人数及金额亦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三层级以上是指传销组织的层级应在三层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所建立的传销组织的层级为三级,故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虽未发展下线,亦属此列”。
4.不超过三级就相安无事?
抱歉,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可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有问题了。因为传销的定义中也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其实,超过“三级”仅仅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没有构成“三级”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构成,仍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没有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最低的被工商罚款50万,最高罚款200万,也是挺严重的惩罚。
2016年4月6日,中国工商报曝出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一案。这在之前案例中从无出现过,所以非常值得大家对照审视。之前所谓的微信传销般所涉金额较高,只不过是利用了微信这种渠道进行传销,比如前文所述的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陈志华以亚洲催眠大师自称,以推销其微信营销课程为名,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口号进行微信传销,其实仍然没有脱离传统传销模式。
据报道,该案是这样的:经查明,2014年12月12日,当事人与李某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其定制开发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软件。2015年2月底,当事人推出的 微信营销平台正式上线,销售玛咖、面膜、白酒、红酒、茶叶等系列产品。当事人在推广政策和加盟模式中规定:个人购买398元的黑茶面膜(或不低于398元 的其他产品)可加盟或者成为拥有个人ID的公司微商。当事人通过在朋友圈中分享链接的方式,按照1个发展30个的裂变方式分层发展所谓“一分店”“二分 店”“三分店”,各级微商分店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该公司计酬规定,上级微商均根据下级三个层次的微商的销售业绩计算和取得报酬。至案发,当事人在开展团队微信营销的过程中发展了1000余人成为公司微商。
岳麓区工商分局认为,湖南省一手易卖商贸有限公司在推广和招商的过程中,通过推广关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发展微商,对加入的微信用户按照分享的顺序 采取分层的模式,各层级微商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且上线的报酬来自下线的销售业绩固定比例提成,其特征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同时,该公司作为电商企业,通过开发微信营销软件,组织并策划和推广分层营销模式,承担着组织策划者的职能,应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最终,该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件中的微信营销方案,在市场上其实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比如说委托外部开发微信H5页面,消费者进行不低于某价格的购买获得资格,进行分享,发展下线,金额其实也真是不高只有数百元(和传统传销动不动就上千上万有明显区别),分级提成。最终倒霉的还是委托他人开发的平台企业,被行政处罚50万元,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花几万块开发费用被罚50万元,可真不是小数目。如果按这种模式进行处罚,那可以想象,整个市场中所谓的三级分销都是传销。
当然,这种处罚方式之前从未发生,也只是岳麓区工商分局一家之言,其他地方,特别是司法机关都还没有类似认定,个人其实也是持保留态度,但不妨碍这种处罚会造成三级分销模式的恐慌性效应,人人自危,也势必会影响微商城平台的营销方案。我们建议微商城平台还是持谨慎观望为妥。
如果真要有一个明确答案,那只能说不能玩了。但是,通过诸多案例的研究,三级分销市场如果真要健康发展下去,必须要重新审视这个模式,微商城平台,H5页面,如果要低风险地通过三级分销进行营销,更需要谨慎再谨慎了。
如果非得要给出些建议,还是必须还得先再通俗地解释一下什么叫传销,只有了解了传销才能避免传销。在法律的定义上,目前传销其实只有三种模式,一旦符合其中一种,就构成传销,除此外一般不易构成传销。第一种模式:拉人头模式,即按你下线以及下线的下线发展的数量以人头计算报酬;第二种模式:入会费模式,即交纳一定额度的入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下线会费或商品销售情况进行提成;第三种模式,团队计酬模式,即靠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在解释了传销的基础上,还得再解释一下直销,因为很多人一直对这几个概念傻傻分不清,一旦想辩解时,往往口不遮言说什么“我们是直销模式,让利消费者,直销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模式”,以为拿直销这个名词就能到处玩耍骗人了。不错,直销确实合法,但什么才是真正的直销,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构成上的区别:(1)直销必须取得国家直销牌照,没有审批就不得以直销的名义进行销售,截止2016年3月,全国仅仅只有73家企业获得直销牌照;(2)某些特定商品才能进行直销,除此外都不行,目前包括六种商品才可以进行直销,包括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和家用电器;(3)直销是有地域限制的,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玩三级分销,最大的风险是构成传销犯罪,这是大家都不喜欢看到的,但行政处罚的风险其实很难避免(除非最终司法机关有对上一案例相反的判决出现),为了避免涉及到犯罪行为,大家只能尝试构建商品销售的“团队计酬”模式的分销系统。
司法解释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别看错了,这还是传销)。但要注意细节问题:首先,必须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即本身业务模式就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或微商,而且除了商品销售营利外,没有其它任何模式营利,即可不夹杂多途径业务模式;第二,商品必须有合理的定价,成本有合理的比例核算,比如说一个杯子,成本价只有100元,你就不能说为了取得资格,要消费者花500、2000啥的去购买,你应当合理的核算传统渠道下销售价的金额,比如说成本是100元,渠道广告是50元,利润是10元,那一般只能在160元的基础上进行销售;第三,让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引诱消费者“取得得以发展下线的资格”,其真实目的必须是为了卖商品,至于如何优化条款流程就需要个案分析了;最后、必须以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报酬计算,销售额越高报酬越多,而不能设置其它类如发展会员数、层数要求。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玩三级分销,商业上最大的软肋其实还不在于刑事风险,而是被微信平台直接“熔断”的风险。2015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多级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禁止“通过分销模式依据下线销售业绩提成”和“以许诺收益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人员”两种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分销的营销模式。所以,如果要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分销,势必可能触发被删断链接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相较之于法律风险,其伤害性其实最大、也最直接,而且这种风险基本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最令人痛苦的。
不管三级分销接下来会怎么走,它总是不能摆脱传销的阴影的。对于互联网市场新兴模式,营销的合规性审核必须成为互联网初创企业的重要一环节,切忌以“大家都这么操作的”这种随大流观点作为论证手段。(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36氪、亿邦动力网、互联网法律匠、微信公众号腾智律师等报道;文/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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