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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 最权威的专家解读在这里……

2016-12-20 100EC.CN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导读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对当前问题较多的电商炒信、有偿评价、恶意骚扰、信息泄露、快递丢件与损毁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进行了专家解读。


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该公开、透明的制定平台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此外,对当前问题较多的电商炒信、有偿评价、恶意骚扰、信息泄露、快递丢件与损毁等作出明确规定。



这些新规定你必须知道


针对电商炒信: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信息泄露: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网店征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针对物流服务: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专家怎么说

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发表本快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

个人网店征税

  对此,长期关注电商纳税并担任国务院相关电商监管立法工作副组长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从交易对象上来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以下四大类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不管平台自营,还是入驻平台卖家)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故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说法。
  
  此外,曹磊建议,征税对于电商卖家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刷虚假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市场间的公平竞争,而现有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对打击“刷单”也是很好的一剂猛药,可以使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交易环境也得到净化。

曹磊还建议,可以针对个人卖家、企业卖家、还有平台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比如营业额低于国家法定额度可以继续坚持免征;应渐进式推进征税,不能用力过猛,以免扼杀尚处于发芽状态的小微卖家;此外,电商平台也可应适当减少卖家引流营销成本、交易佣金、服务费等费用,降低中小卖家的交易成本。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专家微信互动:zhaozhanling123)认为


——个人网店征税势在必行



 

除了工商总局网监司署名文章中列举的三个理由之外,从网店权利、消费者维权以及工商监管三个角度来讲,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也是势在必行。

 

首先,如果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则针对网店的侵权行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最常见的就是,部分消费者或者竞争对手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诋毁网店,严重影响到网店的口碑及正常经营。如果在传统情况下,这可能是一种典型的名誉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很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去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如果个人网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网店自身并不是法律主体,也就不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利,自然也不能独立提起法律程序。

 

同时,“侵权行为”针对的是网店而不是作为网店店主的自然人,网店店主也不能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另外,网店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店主也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提起诉讼。同样,除了名誉权之外,如果网店店主没有将店铺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话,他人随意使用或者仿冒其店铺名称,网店自身也因主体资格问题难以维权。

 

其次,消费者遇到假货、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解决时,选择法律手段维权首先需要知悉卖家的真实身份。但是,如果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那么卖家就无须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店铺主页履行“亮照”义务。而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新消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仅仅需要对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却没有义务直接公开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只有消费者与卖家发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才有义务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虚假,则消费者难以直接起诉卖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的话,往往因用户协议中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在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导致消费者需要异地维权。所以,如果不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则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常常难以查清卖家身份、直接起诉卖家,网络交易平台不提供卖家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又因异地法院管辖导致维权成本很高。

 

再者,电商行业中存在的假货、刷单等问题在自然人网店中尤为突出。以往,有人批评网络交易平台的打击不力,有人认为线上售假只是线下售假的延伸,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网络交易平台,根本原因在于工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除了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积极作为的主观因素之外,客观上而言,工商部门面对电商乱象执法手段有限,特别是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能掌握个人网店的经营主体的相关数据,网络交易平台与工商部门之间又未建立及时高效的合作机制,这些都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如果个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其违法行为,工商监管方面首先面临着管辖问题,不仅消费者不知道向哪个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自身也不知道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通常只能是先接到投诉的工商部门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然后判断是否由其管辖,若不属于其属地管辖范围,则再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这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如果卖家向网络交易平台的联系地址信息虚假,则更难以确定具体的管辖主体。

 

个人网店征税的难点:

 

当然,对于要求个人网店工商登记还存在争议,主要因为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1)经营场所限制。很多个人网店在民宅内经营,而目前多数地方尚未放开经营场所限制,尽管已有个别地方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做了突破,但是并非全国一盘棋。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现在只要省以下人民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可以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需出台配套措施。《电子商务法》一旦颁布实施,国务院层面将会出台配套措施,工商总局也可协调各地统一有关经营场所的政策。

 

    (3)打击个人网店创业信心。如何避免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导致创业困难、成本增加,完全可以进一步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提高效率,可以通过设置征税门槛以及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而对于非经营性的网店以及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网店除外,目前的草案已经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电子商务立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认为

 

——电子商务立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



 首先,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特点,为其发展预留空间,在更长的时间轴上,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因为电子商务行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绝不是一部立法可以解决的。在立法上更是考虑的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如《消法》、《产品质量法》等。

 

再次,本次立法也考虑到司法、执法问题,尤其是司法成本、维权成本,在电子商务的领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

 

任何部门行业的立法要充分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而电子商务行业经过多年的迅速发展,而今到了一个拐点,在立法过程中,每一个行业从业者,每一个法律人,到应从切实角度提出自身的建议,在此艰难时期,正所谓但行己事,莫问前程,不抛弃,不放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胡永铨认为:

 

——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一个里程碑事件,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从野蛮迅猛发展阶段步入依法创新发展阶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2003年萌芽、2008年起飞、2016年成熟等若干个重要时间节点,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显著亮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但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在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展产生积极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在近十四年野蛮凶猛发展的过程中蕴含累积了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展的负能量及显著负面效应。如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一些商业模式创新,本质上是以传统产业为竞争对手,展开对传统实体产业的长期“颠覆性破坏和侵蚀”,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创新发展滞缓,对中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贡献低于期望。

 

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电子商务对中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贡献,有利于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携手构建“创新发展命运共同体”,让电子商务更好造福实体经济。后续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更加注重电子商务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公众,要更加注重形成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新格局、新面貌。


互联网信用体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吴旭华律师(专家微信互动:hzxh2011)认为

 

——互联网信用体系构建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石




无论是平台责任,信息保护还是各类刷数据的行为。互联网难以凭借传统的邻里、朋友关系以及面对面的场景来建立信任关系。唯一期待政府、商家、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机构不断收集、积累信用要素,最终促成和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电子商务法》审议并即将出台,相信将会起到有效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跨境电商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专家微信互动:wangbingjie440394)认为

 

——关于跨境电商交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电子商务法草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了支持、促进、保障的明文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下的跨境交易商品的质量适用标准(中国标准还是属地国标准)、中文标签问题、平行进口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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