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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律师称:“刷单”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源在于平台评价体系漏洞

2016-03-16 100EC.CN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导读】在昨日的2016年央视3.15晚会上,互联网成为“重灾区”,其中互联网刷单被曝光,淘宝、大众点评、美丽说、YY和DT语音平台被点名。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表示,“刷单”的根源是商家及平台的评价体系漏洞,可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也认为,刷单是不正常竞争行为,平台方存监管责任。

        昨日,央视3·15晚会披露,为了订单销量,电商深陷刷单魔咒,通过刷单来迅速提升网店信誉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央视报道称,在淘宝网、大众点评和美丽说等电商平台上,部分商户存在刷单现象。只要商家支付商品的本金和刷客的佣金,刷手们就能按照商家的要求完成刷单和刷信誉的任务。


        比如央视记者开通了一家淘宝店铺,没有任何真实货品,刷手用旺旺和买家交流谈好价格后就可以刷单,仅仅23天就能将不存在一件商品的店铺刷成蓝钻。同时,大众点评网也存在类似状况,虚构店铺网址第二天就通过审核,每条6元购买了100条点评,点评内容非常丰富,仅仅四五个小时就完成,评价等级达到3个红星。刷单客服表示,只要肯给钱,没啥不能刷的。


        还有,刷单这者还会利用YY语音、QT语音等语音通讯控制工具实现语音协作刷单,让“刷单”成为一个规模化的行业。这些聚集大量刷单手的刷单群也会定制相应的拉人奖励机制,确保群内人数能够保持增长,这些奖励机制也包括了现金奖励等。


        针对互联网刷单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发表如下观点: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 


“刷单”的根源是商家及平台的评价体系漏洞,可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评价体系就不存在“刷单”,但评价体系设立的目的不是“刷单”,而是商业运营中数据收集之考虑。刷单的违法性自不必再言,关键在于刷单现象如何规制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淘宝在2016的年初实施了新的评价体系,在商品详情中,将不再显示成交记录,即买家和购买商品信息,但会保留成交总数,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刷单的现象。另一方面,刷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也在于刷单行为的后果并不严重,但在海淀检察院已出现了全国首例通过“”进行刷单套现的犯罪案件,说明严重的刷单事件完全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规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  


刷单是不正常竞争行为,平台方存监管责任


  

  电商“刷单”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卖家找所谓的消费者进行虚假交易。卖家买快递单号,其收件人和寄件人与实际的买家、卖家不一致;另一种是快递公司发空包,但快递公司并未完成配送,而帮助卖家完成平台上的物流信息。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刷单是一种不正常竞争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但是,刷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比较分散,对工商部门的执法挑战比较大,更多情况下要靠网络交易平台自身的治理。对于评判或追究网络交易平台方的责任比较难,除非有证据证明平台方支持或默许卖家进行刷”或为卖家刷单提供便利,那么这就属于双方共同侵权。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认定是否为平台方的支持或默许。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认为:


  热点分析:刷单已成为互联网行业内的普遍现象,形成灰色产业链,其中商家、第三方刷单平台、快递等都参与其中,涉及的企业多影响广,淘宝、大众点评、美丽说、糯米等电商以及人人投、借贷宝、翼支付、闪银、百度钱包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均被央视315点名,成为315晚会的压轴。

  影响:互联网刷单由来已久,产生了三大危害。(1)对消费者来说,虚假的信誉、交易量,对其购买决策产生误导,使其消费权益无法保障;(2)对于同行商家,虚假信誉和交易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有市场竞争公正性;(3)对于第三方电商平台,屡屡打击但未能杜绝该现象,成为行业性“毒瘤”,滋生了一大批不诚信商家活跃在电商平台。

  对策:对于互联网刷单,需要多方联动共同打击不良商业行为。首先,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立法,严格打击刷单行为;其次,第三方平台应从技术、平台规则完善等方面配合执法;最后,消费者对于不良商业行为坚决予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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