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丨2018年度高新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开始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岛市2018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77号)要求,现将高新区主园区用人单位做好201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新区主园区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用人单位(除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高新区主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向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申报书面审查。有关申报程序、政策法规等方面事宜,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或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劳动保障处咨询,用人单位可加入由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组建的“红岛经济区HR”QQ群,群号284619761或82922360。
201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4月底前)
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审查内容逐项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查看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可通过电话、QQ群等方式,向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劳动保障处咨询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网上申报审查阶段(2018年5月至6月)
5月1日起,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书面审查申报系统(http://www.qdhrss.gov.cn/,“网上办事—单位办事—书面审查”),网上填报本单位2018年4月劳动用工信息数据进行书面审查申报(具体操作说明见账户右上角“相关下载”网站)。五个工作日后,通过申报系统查看审查结果。通过网上审查的,用人单位不再提报书面资料;未通过网上审查的,请用人单位根据系统提示信息按照现场审查的要求提报书面资料。
(三)书面资料现场审查阶段(2018年7月份)
未通过网上审查的和未按规定在5月份和6月份进行网上书面审查申报的用人单位,除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外,还需要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报以下书面资料:
1.2018年4月全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上的人员包括使用外单位协保和退养人员,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接纳的实习生以及使用(向)外单位派遣人员,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等。职工名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2.2018年4月全部职工考勤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批准文件证明。
3.2018年4月工资发放原始材料(已入装订成册的财务账内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和职工工资明细表)。
4.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审核)表》一式二份(附件3)。
5.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整改处理阶段(2018年8月)
对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同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曝光。
未在7月31日前申报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将列入日常巡视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名单,进行现场全面检查。
(一)用人单位可以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网上办事—单位办事—书面审查—相关下载”)浏览下载书面审查相关资料及操作说明。
(二)书面审查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守法示范用人单位的评定依据。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劳动保障处
电话:82020667
QQ群号:1群:284619761 2群:82922360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电话:82669252
地址:市南区贵州路69号329室
附件(请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下载):
《青岛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审核)表》
青岛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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