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绍兴越城:贩毒+洗钱,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被起诉
本想借朋友的账户“洗白”毒资,却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最终因涉毒“自洗钱”罪上加罪。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毒“自洗钱”案提起公诉。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绍兴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自洗钱”案件。
饶某是个80后,身染毒瘾,曾四进强制戒毒所。2021年初,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非法购入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克,后在甲基苯丙胺中添加了辅料,以增加分量多赚点钱。
同年3月至8月,饶某伙同张某、庄某等4人,经章某、刘某某介绍,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5余克,得款5万余元。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梳理毒资流向时发现,2021年8月1日,张某通过微信账户收到毒资后立即转给了庄某,后庄某又将毒资分别转至刘某、杨某的微信账户,这一反常行为引起承办检察官警觉,“其中是否隐藏了‘自洗钱’犯罪线索?”
为提升办案效率,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有关账户及转账信息等方式,进一步完善该案涉洗钱犯罪的证据链条。
原来,在一次毒品交易后,张某将其微信账户收到的10000元毒资转给共同参与贩毒的庄某,后庄某在饶某的指示下,将该毒资分别转给不知情的刘某、杨某,欲借他人账户“洗白”毒资。
基于此,该院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贩卖毒品罪的基础上,追加指控饶某、庄某涉嫌洗钱罪的犯罪事实。
近日,该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饶某、庄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张某、章某、刘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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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的行为,又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的行为也纳入洗钱罪的范畴。
来源 | 绍兴越城检察
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