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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过乌台诗案的苏轼反复地表示要慎言避祸,但作为诗人的他还是要继续写诗

新读写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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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席(ID:yixiclub)

经过乌台诗案以后,苏轼会有什么改变?


苏轼是一个诗人,他当然要继续写诗。但是他出版的诗集被作为罪证这件事,对他还是有非常大的触动。在新的传媒环境里,他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个体是处在被监视当中的。

他反复地表示以后要慎言避祸,但他从小就认同「诗可以怨」这样一种基本原则。作为诗人的苏轼,不会放弃他正当表达的权利,他还是会继续写诗讽喻朝政。

「乌台诗案」的审与判

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朱刚


在我的教学内容中,有很大的一块儿是关于苏轼的。他的人生有非常多的波澜、坎坷和曲折。其中有一次非常特殊的曲折,就是“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发生在北宋元丰二年,就是公元1079年。那个时代的第一诗人苏轼,因为写诗讽刺朝政,被抓起来审讯,下狱130天。因为乌台诗案,苏轼迎来了生平中第一次贬谪,被贬到湖北的黄州。

 

如果我们把乌台诗案理解为一个诗人由于写诗批评政治,被皇上惩罚了,之后被贬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那么对这件事也就没有什么故事好讲。


但我想强调的是,乌台诗案本身是一个案件。它是当时公开审理的、轰动朝野的一桩大案——御史台提出了弹劾,然后把苏轼抓到御史台,正式立案调查、进行审讯、判决——它完整地走过了当时的规范的司法程序,是一次司法事件


关于北宋的法制,我们可能有一些感性的印象是来自于戏剧舞台上的包公戏:“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他提起一干人犯就审讯了,审完了他就有一个判决,判完了以后好像他就有权力能立即执行。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完全违背了北宋的司法实际。其实,整个宋代法制有一个基本特点,专业术语叫做“鞫谳分司”:“鞫”就是审讯,“谳”就是判决,也就是说审讯跟判决是由不同的官署来执行的。这也是宋朝的“祖宗之法”。


在这个制度的设计中,它规定,司法部门(即判决的部门)不能介入审讯;负责审讯的那些官员也是不允许介入判决的。这是严格分离的“鞫谳分司”的制度。



具体就乌台诗案来说,御史台是最初弹劾苏轼的部门,他们大概六月份弹劾,七月份皇帝命令他们去把苏轼抓来,八月份就抓到了首都。在当时的开封府,由御史台成立了专案组,叫御史台根勘所,对苏轼的案件进行审讯,当时的说法叫做“推勘”。审讯的结果是一个供状,就是录下来的口供。


审讯完成后,御史台的任务就结束了。供状会被提交到当时的司法机构,就是大理寺,去进行判决。大理寺的工作叫“检法”,就是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里面,检出来跟这个案件相适应的具体法条,说你犯了哪一条法,该判什么刑罚。它会形成一个判词。


实际上,在苏轼的案件里,大理寺的判决出来之后,御史台是有意见的,但是它不能改判,它只能向皇帝提出来说大理寺瞎搞。朝廷本身还有一个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就是审刑院,它负责对有疑问的案件进行复核



非常幸运的是,我们现在正好能找到分别属于审讯机构跟判决机构的两份档案。一份是我们常见的,署名为朋九万的,南宋就传下来的叫《东坡乌台诗案》一卷。它基本是根据审讯机构御史台的案卷完成的。

另一个文本是藏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明代刻的叫《重编东坡先生外集》,也是南宋传下来的,到明代有复刻。它的第八十六卷就是乌台诗案的文本。不过它没有标明叫乌台诗案,只是说中书门下(宰相衙门)根据审刑院交上来的状有了这么一个文本。


御史台的文本供状非常详细,审刑院的文本判词非常详细。这两个文本互相补充,正好可以还原出整个审判过程的细节。这样的案例在史料中也是绝无仅有的。


接下来,我们就顺着司法程序来讲这个故事。

🕗 审
御史台的「审」

八月十八日,苏轼被关到御史台,审讯过程持续了三个多月。根据朋九万的本子可以看到,十一月三十号,御史台审讯了苏轼、王诜等人的案件以后,“结案具状申奏。”奏本奏上去,工作完成了。


但这个时候,皇帝派了一个什么人来呢?他派了“权发运三司度支副使”陈睦,就是财务部门的一个官员,来最后记录苏轼的口供。

这也是祖宗之法里的一个制度上的设计——最后写定口供的官员,必须是跟前面的审讯机关以及后面的判决机关都没有关系的官员。
 
陈睦是苏轼的老乡,他负责最后来跟苏轼当面敲定供状。这也意味着,苏轼这时候有一次翻供的机会。

苏轼没有翻供。但按照祖宗之法,如果翻供,案件就要重审。如果是死刑犯,大概有四五次翻供机会,而且重审不能由原来的机构审,要换一个机构。北宋的祖宗之法,效率非常低,但它的初心是比较善良的。

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是,御史台究竟掌握了什么罪证?

当时的主要罪证,是苏轼的一本诗集。北宋有雕版印刷术,甚至发明了活字印刷术,这是一个有出版业的时代。苏轼一到杭州做官,杭州的出版商就看中了苏轼,马上出版了他的诗集,叫《苏子瞻学士钱塘集》。这个诗集显然卖得非常好,不断重版,后来增订叫《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到了元丰年间,又再版,叫《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这至少是第三版了。

根据这本印刷出来的诗集,御史台可以一首一首地责问苏轼:你写的是什么意思?有没有讽刺?

这本诗集是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在诗人生前就出版的诗集。这是中国历史上诗人跟出版业的第一次合作,却带来了一次文字狱。乌台诗案当然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文字狱,但它是第一次以出版物为罪证的文字狱。它非常具有时代特点。

中国传统的政权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家思想恰恰是不主张文字狱的——写诗去讽喻朝政本来就是《诗经》以来的传统。经典里面明确地写着“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你觉得对你有警戒作用的,那你吸收就是了,如果你觉得没用,那你不听就是了。用诗来委婉地讽喻朝政,这是被允许的,当权者也不需要去追究他的罪行。

这当然有一个背景,就是当一个人需要在诗里头诽谤的时候,他本人应该已经没有多大的权力和影响力了,如果没有人告密,皇帝也未必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你对他加以宽容,是容易做到的。
 
但是,有了出版业这种近乎近代化的传播媒体,情况变得不一样了。苏轼的诗被出版了,它的影响很大,起到了一种舆论”的作用,会严重阻碍当前政策的实施。北宋集权国家碰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朝廷必须对此有所处理。
 
实际上,在元丰二年之前,苏轼早就被人揭发写诗讽刺朝政,宋神宗早就收到过有关官员送来的弹劾,但是神宗皇帝在很长时间里都没有理会这件事。他肯定也在犹豫这个事情是不是可以立案追究。

到了元丰二年,他决定立案,审讯苏轼。那苏轼有没有招供呢?

从现在的记录来看,苏轼一开始有点抗拒,但是后来陆陆续续地就毫不隐瞒、全部招供了。因为招供对苏轼来说也不是什么难事,就是解释他是怎么写诗的,用了什么典故,里面有什么含义。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说熙宁六年,在杭州,十月份居然开了一朵牡丹花。牡丹花在那么冷的天开放,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当时的杭州知州陈襄就写了一首诗。苏轼就和了他一首:

和述古冬日牡丹四首 其一

一朵妖红翠欲流,春光回照雪霜羞。
化工只欲呈新巧,不放闲花得少休。

“化工只欲呈新巧,不放闲花得少休。”就是说造物主整天就想搞些新花样,不让这些花休息。他自己也交代,“化工”就是比喻执政、比喻宰相,“闲花”就是比喻一般的百姓。这个是很明显地在讽刺。

有些诗,你也看不出来说他一定是在讽刺谁。比如说早一年,熙宁五年十二月,苏轼到湖州出差见到了他的朋友、湖州的知州孙觉,他们之间也有一些诗歌的唱和,有一首诗也在乌台诗案当中被追究了:

嗟予与子久离群,耳冷心灰百不闻。
若对青山谈世事,当须举白便浮君。

这首诗里面只是写到,我跟你两个人已经远远离开了京城那些朋友,我们对世事都没有什么兴趣了,现在风景那么好,面对青山我们就应当喝酒。“若对青山谈世事”,如果你谈到世上的事情,我就马上罚你一杯,“举白浮君”就是罚你一大杯。

字面上,你看不出来他在骂谁,但能体会到这里面还是有一些不服的情绪。他自己也交代了:虽然没有“指言时事是非”,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时事有什么不对,但我的意思还是在说时事都没有什么好谈的,还是不满意。


这两首诗都不是苏轼个人所唱,一首涉及到陈襄,一首涉及到孙觉。实际上御史台的文本里,一共列了40来篇供状,每一篇都是“与某某干涉事”这样的形态,每一篇都会涉及到另外一个人:王诜、陈襄、司马光、孙觉、黄庭坚等等。
 
这些人跟苏轼之间发生了诗歌唱和,或者作为书法家的苏轼写了什么条子赠送给他们,或者苏轼给他们写了信,等等。反正就是有这种文字交往的作品,才会在乌台诗案中被追究。


反过来说,如果苏轼只是写了诗放在自己家里,没有传出去,这种个人独白类的作品,是不在被审讯的范围的。

我们现在读苏轼的诗集、文集、词集,实际上可以找到更多的甚至更厉害的讽刺朝政的作品,但是由于没有跟他人发生关系,没有发生恶劣影响,它们就不是当时被立案追究的对象。作为罪证的东西,是有一个范围的。

审刑院的文本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点。审刑院本里也有简化版的供状,但它把跟苏辙有关的整篇全部删掉了。也就是说,司法部门的官员认为,亲兄弟之间的唱和,苏轼对自己的弟弟私底下吐点槽,这是不要紧的,不能作为罪证。

御史台的文本里还写到了苏轼跟他的和尚朋友参寥子道潜之间的唱和。而在审刑院的文本里面,释道潜这个名字没有出现,被改成了一个笼统的“僧”。僧人是有豁免权的。审刑院的人觉得,只要知道是某一位僧人就可以了,不需要写出他的名字。
 
从这些事里,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部门的官员显示了他们的专业性。

🕛 判
大理寺的「判」

御史台审完以后,供状就被交给大理寺去判决。我们现在找不到大理寺的文本,只能在史书里面找有关判决的情况。

记载北宋最详细的一本史书,叫《续资治通鉴长编》,几乎是北宋历史的一部编日史。


在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就是苏轼贬黄州这一天,它回顾说,当初御史台把苏轼的口供抄好以后“上法寺”,法寺就是大理寺。大理寺的判决,这里概括为八个字:“当徒二年,会赦当原。”

第一点是说,苏轼的罪应该判两年徒刑。第二点是,大理寺认为朝廷当时发放的一些赦令对苏轼的案件是有效的。根据赦令,苏轼应该被赦免。

这样一个判决,等于把前面御史台做了几个月的工作一笔勾销——他们的主张其实就是把苏轼给放了。
 
这样看来,大理寺的部分还是值得注意,不过我们没有更多的材料,我现在只能找当时大理寺的负责人是谁。根据《长编》,在乌台诗案发生前一年,就是元丰元年的十二月,朝廷命令审刑院的长官崔台符(1024-1087),一个比苏轼大十几岁的官员转任大理卿。

判乌台诗案的时候,大理寺是在这位崔台符的领导下,我们后面还会提到他。

🕐 反对
御史台反对大理寺

根据《长编》的记载,大理寺的判决一出来,应该也是在十二月份,御史中丞(就是御史台的长官)李定就带下面的御史连续地上奏。


他没有说大理寺的判决在法理上有什么不对,他只是说这样判起不到惩戒苏轼的作用,因为苏轼他写这些诗的动机非常险恶,就是“所怀如此”,不能不杀。
 
我们可以看到御史台确实有这个目的,要置苏轼于死地。但是他知道大理寺不能这么判,他就跟皇帝讲“乞特行废绝”,希望皇帝能直接惩罚苏轼。

这个案件接下来就移交给了审刑院

🕑 复核
审刑院支持大理寺

在御史台跟大理寺矛盾的情况下,审刑院的态度非常重要。

审刑院的文本留下了非常详尽的判词,它支持了大理寺的判决,并且进一步强调了赦令对于苏轼是有效的。

审刑院当时也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史料记载,元丰二年十月,就在乌台诗案的审理过程中,当时的审刑院长官苏寀去世,史料上就找不到之后有没有任命新的长官。
 
到了第二年,元丰三年八月,审刑院就并归刑部了——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的审刑院,也是“北宋的最高法院”,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乌台诗案是北宋审刑院作为一个特殊机构审理的最后几个案件之一
 
由于找不到苏寀以后的审刑院长官是谁,我们只能推考,不久前刚刚从审刑院转任大理卿的崔台符,可能会是对当时的判决最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在这之前,他长期担任审刑院的长官。

崔台符在《宋史》里是有传的,是在北宋神宗朝司法领域里非常具有影响力的一个人,史书对他的评价并不高。在政治上,他属于支持王安石变法的「新党」,跟苏轼的立场是敌对的。

但在审理乌台诗案的过程中,他却顶住了御史台的政治压力,依法判决,保证苏轼获得合法的处置,没有在法律之外加重对苏轼的迫害

遭遇诗案当然是苏轼的不幸,但他也不妨庆幸他的时代有这样的司法制度,以及这种制度所培养起来的司法官员的专业精神,即便拥有这种精神的人是他的政敌。
 
依法判决的内容有三条:

第一个结论是“当徒二年”。它跟御史台指控苏轼的目标不一样——御史台指控的时候是说苏轼“指斥称舆”,就是骂皇上;根据唐律,骂皇上是十恶不赦,是死罪。
 

但是从审刑院的文本可以看到,他们的判决方式不是这样定性的判决,而是引用当代有效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判决。
 
被引用的有三种条文,一种叫做“律”,就是从唐代传下来的唐律、法令。还有一种叫“敕”,指以前的皇帝或者当朝皇帝以前碰到同类的事情的时候,下过一些命令,被朝廷的有关部门编起来了,这个叫“编敕”。“编敕”具有跟法律一样的效力。第三种叫《刑统》,就是宋代编的一部法律。

从这三种条文里,他们得出来“当徒二年”即罚两年徒刑的结论。
 
‍‍第二个结论是“会赦当原”,审刑院的文本里有非常详细的一段叙述了这个赦令。从熙宁四年以来,朝廷经常有大赦天下的命令,举行特殊的典礼、大祭天地或者皇帝的长辈生病了,都会大赦天下。这一连串的赦令对苏轼都有效。


按照赦令的规定,“官员犯人入己赃不赦”,凡是贪污赃款的不赦,其他的罪都可以赦。审刑院的结论就是苏轼原免释放,这是“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当然还有最后一个结论,是由皇帝亲自下的判决。这个审刑院本最后记载了中书门下(就是宰相衙门)转过来的一个皇帝的敕令:“某人依断”,“某人”就是苏轼,“断”就是判决,“依断”就是皇帝肯定审刑院的判决是对的,在法理上是正确的。


但也许是考虑到了御史台还在反对,也许是考虑到了政治影响,皇帝给了一个“特责”,就是特别的处罚,把他贬到了黄州去。

“特责”这个词在史书里面也出现了。史书记载,苏轼贬黄州是因为皇帝开恩——皇帝真的开恩了吗?

这其实是史书的一种曲笔。当然,如果跟御史台的意志比,御史台要把他搞死,皇帝把他贬到黄州去、没有取他性命,这是开恩。

但是御史台并不是判决机构,判决的是大理寺和审刑院,他们认为苏轼应该原免释放。他的罪已经被赦免了,他是无罪之身,贬谪黄州是皇帝在法律之外的惩罚。所以“特责”不是开恩,是加重处罚,这种“特”来自于皇帝的特权。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能看到北宋司法领域的高度‍‍‍‍‍‍文明。在北宋,真正替犯案的人维护权利,并不依靠包龙图那样的清官,而是靠严密的司法制度。

但是这个“特”字给了这种法制文明一个限制。以“鞫谳分司”这个术语来概括的北宋时期的法制文明,是在君主独裁的政治体制这个大框架下发展的。

这个大框架并没有完全限制这些具体领域的发展——我们在乌台诗案中看到的,可以说是当时11世纪整个世界上最发达的法制文明。但是这个特”字给法制文明的发展设置了一个天花板。

这个“特”字我们在另外一个案件里面也可以看到,就是南宋的岳飞赐死案。

跟苏轼一样的地方在于,最后的处理都有个“特”字,岳飞是“特赐死”,就是来自皇帝,不来自司法部门。
 
不一样的地方是,苏轼没有被用刑就全部招认了,岳飞被残酷拷打,但他一句都不认。后来用了“众证定罪法”,就是找很多人来做伪证,也不怕你不招,以证人的话给他定罪赐死。
 
在这个过程当中,大理寺的两位检法官相继辞职。这是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审刑院了,大理寺就是最后的司法机关。两位检法官都觉得,你这个证据不充分,我不能判他死罪,就辞职了。
 
在传统的历史叙述中,我们更多是从政治史的角度去想这件事,我们认为这两位法官是同情岳飞主战的政治立场,想救岳飞。实际上我们并没有足够的史料来讨论那两位法官的政治态度,而且在判案的时候,我们也不应该考虑法官跟嫌犯之间的政治态度是不是相同的

那两位法官可能是觉得,皇帝、宰相是有特权的,我们审完了以后,最后还有一个“特”字可以对他进行处理,你们要把岳飞赐死,我们也没有办法,但没有必要让我们来扭曲法律判他一个死罪。
 
我估计这是两位法官的态度。他们的政治立场怎样不可考,但他们守护了司法原则,这跟刚才我们说的崔台符,那位苏轼的政敌,是一致的。这是我们看到的一个发达的法制文明被限制在君主独裁政体这个框架下的情况。
 
最后我们回到苏轼——经过乌台诗案以后,苏轼会有什么改变?

苏轼是一个诗人,他当然还是要继续写诗。但是他出版的诗集被作为罪证这件事,对他还是有非常大的触动。他能够感受到北宋时期印刷术的普及所带来的新的传媒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他来说有好的地方,他的作品快速传播,名气非常大。但也有坏的地方,他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个体是处在被监视当中的。这是苏轼作为一个大诗人非常特殊的地方。

前一代的大诗人,屈原、李白、杜甫,他们的成就不下于苏轼,但他们是感受不到这一点的。那个时候没有人关心最近李白写了些什么,杜甫的创作动向怎么样,但苏轼就会一直被关心他写了些什么,如果有问题马上就会被人告发。

所以,到了黄州以后,苏轼反复地表示以后要慎言避祸。当他有个侄子从家乡来看他的时候,他给侄子写的诗里面就写到:“畏人默坐成痴钝,问旧惊呼半死生。”我不跟人见面,不写诗,默默地坐在这里,都快要成为一个傻瓜了。
 
但实际上,苏轼从小就认同儒家的“诗可以怨”的原则,他还是会继续发挥诗歌的“怨刺”的基本功能。作为诗人的苏轼,他不会放弃这样一种正当表达的权利,他还是会继续在诗歌里面讽喻朝政。
 
当然结果可想而知,他会继续被贬。所以直到他生命的最后,他总结自己的生平:“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

你这一生做了什么事情,你的功业在什么地方?黄州、惠州、儋州,这三个他被贬谪的地方,是他成就的最值得自豪的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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