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珠海怎么执行?看这里!
2019年7月1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
并确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
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低保新规有什么变化?
哪些人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快随政声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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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新规的要点
看完觉得还有些抽象?珠海怎么执行呢?
哪些人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没关系!
政声君这就来解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19〕224号)
ZFGS-2019-06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055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03元/人/月和49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即1688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9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下面政声君就举两个例子,
帮助大家理解消化!
1. 本人是珠海户口,但妻子和15岁的孩子是清远户口,现在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在哪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以申请几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
答:
按照《实施办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这位群众和妻子、未成年孩子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珠海或者清远等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珠海、清远申请有困难时,也可以向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如果在珠海申请,按照珠海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判断他的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果在清远申请,将按照清远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判断他的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不论在珠海还是清远申请,如果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一家三口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 本人今年65岁,和62岁的妻子一起生活,几个子女都已经结婚生子,没有跟他们一起居住,户口也不在一起。和妻子觉得生活很困难,可以提出低保申请吗?
答:
可以。根据《实施办法》,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这位群众的子女已成年,且没有跟一同生活,因此他和妻子作为一个家庭进行低保申请。
根据《婚姻法》,他的子女均已成年,对他和妻子有赡养义务。他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后,按照他的授权委托,当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依法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其中,他子女的赡养费用将计入家庭收入。如果他的子女属于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能出具失业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可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入赡养费。
经审核审批后,如果他和妻子符合当地低保条件,可纳入低保范围。
点击下图查看
具体怎么申请呢?
请往下看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
(一)具有珠海市户籍;
(二)前3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低保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的。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系统对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就业情况、收入证明、财产情况等进行信息反馈,采集人像,通过核对即可受理业务办理。
一、申请受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或由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转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公示期满之日后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意见一致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
5.符合申请条件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民主评议完毕之日起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区民政部门应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拟批准的家庭进行公示。
2.决定批准的,签发《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确定低保家庭规模系数和低保对象类别,计算出救助金数额及期限;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要长期公示。
市民可在各个镇(街)或其委托的村(居)提出申请,村(居)收集材料后转交镇(街)受理和审核,直接在镇(街)申请的则由镇(街)直接受理和审核。
各区民政
(社会事务、社区工作、
社会事业、社会保障)
局低保工作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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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东发布微信公众号 珠海政声整理
责任编辑 | 陈国幸 何锬坡
编辑 | 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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