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垃圾分类,个人最高可处罚500元
住宅区楼层撤桶?
生活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投放?
定了!
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
最高处500元罚款
9月29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
(网页部分截图)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分为五章五十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政府职责、如何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珠海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炉了
生活垃圾怎么扔?将有法可依!
下面一起来看看
哪些垃圾属于生活垃圾分类范围?
《条例》适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条例》中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
《条例》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如何规定?
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非常重要,《条例》对源头减量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市严格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具。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经营者以及各类展会活动参与方和餐饮打包外卖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堂食服务中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在外卖服务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生活垃圾应如何分类?
《条例》规定,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这四类标准分类,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如何投放?
根据《条例》,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投放生活垃圾逐步推行采用垃圾分类专用袋,同时,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同时,对各类生活垃圾的投放也作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三)家庭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该怎么投放?
《条例》专门提到,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
生活垃圾如何避免出现
“前端分类,后端混合”?
针对市民较为关注的后端处理设施建设是否完善、分类投放后是否会混合装运、处理等问题,《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予以完善,强化对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监管。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条例》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根据《条例》的内容,违反住宅区楼层撤桶,将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将大件生活垃圾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未投放至指定场所而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公共区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处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如有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未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等情形,也将受到处罚。
除了处罚标准,《条例》也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来源 | 珠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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