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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要点,解读最新珠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近日,

《珠海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132号令)发布,该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网页部分截图)


据悉,2003年我市出台《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4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序开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土地储备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8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废止并出台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调整和完善土地储备相关制度,我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土地储备工作需要。因此,为与国家新政策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重新制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那么,

新的管理办法调整了哪些内容?

具体完善了哪些制度?

今天,小编带着解读来了!




01

调整标题、部门名称和职能



与国家政策文件保持一致,将标题“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调整为“珠海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依据《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名称,确定市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删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条款,其具体职责按市自然资源局三定方案执行。






02增加土地储备计划制度

增加了土地储备计划制度,规定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发展实际等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






03健全土地储备范围和管护制度

在原办法规定的未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等七类储备土地的基础上,将“收购的土地”也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强调储备土地应当产权清晰,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未按规定完成调查、评估和治理目标前,不得入库储备。储备土地入库前,储备中心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储备土地巡查制度,实施兼顾扬尘治理的储备土地管护措施,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04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要求

健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制度,确定了拆迁清场、建设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平整土地等前期开发标准,以保障储备土地的供应。明确储备土地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可临时利用,但临时利用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清拆清理,恢复储备土地原状,恢复原状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项均不作补偿。






05完善土地储备资金制度

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资金制度,明确财政拨款、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按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作为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储备中心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同时,还调整了土地储备成本构成,将储备土地整理、开发、管护的全部费用以及储备土地出让中的策划、推广、交易等费用纳入成本范围。


另外,考虑到土地补偿合同内容可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删除了可由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实行灵活的合同管理方式。



办法原文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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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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