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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补贴、运输管理……珠海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政策汇编来了!

"近期,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整理汇编了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部分重点涉企政策,内容主要涵盖两大方面:
1.奖励、补贴、减负;2.道路、水路、航空运输管理。
贴心的小编都为你一一罗列出来啦,企业可通过扫描政策下方二维码,方便快捷全面地掌握这些涉企政策,进而用好、用足、用活政策。



奖励、补贴、减负政策方面:


1


《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


2016年9月1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若干规定》,通过完善水运价格放开的市场调节机制,取消对游客的票价补贴,加大对岛民的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来逐步解决上述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海岛交通发展。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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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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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开对非海岛籍乘客票价限制,加大海岛籍居民优惠力度。该规定第五条采取水运价格放开的市场调节机制,取消对非海岛籍乘客的票价补贴,加大对海岛籍居民财政补贴,由原来按2009年船票全价的30%增至按2017年新船票全价的50%,差额由市政府补贴。


2.进一步明确海岛籍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优惠乘船次数。该规定第六条保留海岛籍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加大中小学生优惠力度,船票全价2.5折。限补贴每人每月享受8次优惠,超过8次的按第五条海岛籍居民票价购票(即按船票全价5折购票)。


3.合理制定或调整非海岛籍乘客客运票价。该规定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船运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结合客流及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非海岛籍乘客客运票价。


4.保持特定优惠对象票价稳定。为保持海岛籍居民、老人、中小学生等特定优惠对象乘船票价的相对稳定,该规定第八条明确在政策有效期内(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特定优惠对象按2017年票价实施不得随意调整,以避免因普通乘客票价调整而引起优惠对象票价上调和增加财政压力。


5.取消对船运企业的燃油补贴。该规定已明确非海岛籍乘客票价放开,执行市场价格,企业自负盈亏,燃油成本的增加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票价予以抵消,因此取消对船运企业进行燃油补贴条款。


6.构建岛际间环线交通网络,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为了广大乘客出行提供更多便利,构建岛际间环线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陆岛交通航线,该规定第九条政策性原因开通岛际支线等新航线,因客流不足等造成亏损,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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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珠海市鼓励航运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了吸引国内外航运物流龙头企业落户,鼓励我市航运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航运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改变我市航运业发展不均衡的现状,2020年9月24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鼓励航运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办法自2020年9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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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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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对象和范围


《办法》鼓励扶持的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主要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补贴范围为吸引国内外航运物流龙头企业落户珠海、鼓励新增船舶运力、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型船舶、鼓励企业积极完成水路运输周转量、鼓励水路运输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等。



二、《办法》具体内容


(一)对航运物流企业新建、建成、从本市以外购入或迁移并在本市登记入户的自有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的奖励。一是按照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专业运输船舶区别奖励;二是按照载重吨区别奖励;三是按照10年船龄为界限区别奖励。


(二)对航运物流企业新增节能减排型船舶的奖励,鼓励绿色发展。自有并合法经营的2000(含)-3000载重吨船舶补贴80万元/艘,3000(含)以上载重吨船舶补贴100万元/艘。节能减排型拖轮功率小于2000千瓦的补贴80万元/艘,功率大于(含)2000千瓦的补贴100万元/艘。


(三)对航运物流企业每年度完成吞吐量的奖励。以10亿吨公里为起点开始奖励,每家企业该项奖励总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由本市两家(含)以上航运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5000至10000(含)载重吨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000至50000(含)载重吨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重组运力规模达到50000载重吨以上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对航运物流企业新建、建成、从本市以外购买部分满足相应条件的船舶发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六)对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企业的补贴及奖励。在《办法》中专门设置“第十三条在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与珠海市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已落实框架协议约定条件但尚未享受本办法所规定之相关补贴及奖励的航运物流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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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路、航空运输管理方面:


1

《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为促进交通信息资源的安全、合理、有效的利用,提高珠海市交通运行效率,规范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和使用,2017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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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共八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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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必要的交通信息资源分类说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机构。一是明确了珠海市交通信息的管理部门和职责部门,二是规定了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汇聚、传输。规定了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数据的采集、汇聚、传输的具体管理规定与要求。


第四章交通信息资源保管。规定了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的保管标准依据、保管方式等。


第五章交通信息应用及共享。分别从应用和共享两个方面“应用”规定了交通信息的使用原则,“共享”说明了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及管理单位应依据《珠海市交通信息综合服务标准体系——交通信息分类标准》执行。


第六章交通数据资源安全规定了交通数据资源的传输安全规定以及保管安全规定。


第七章保障监督与法律责任。为确保《办法》的顺利执行,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监督措施,与惩罚依据,并对部分不利本办法执行的行为做了列举说明。


第八章附则。包含珠海市的交通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及接口规范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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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加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2018年1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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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共六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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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部门职能分工

规定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必要时可以成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人员、专家等参加。

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料。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阶段划分

本办法将交通影响评价分为选址阶段和报建阶段两个阶段。明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包括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或报建阶段开展。选址阶段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年限内报建的,报建阶段无需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此外,如项目修改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意见并被采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从而避免重复审查工作。


三、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

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要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根据规定阈值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评审,未达到规定阈值的项目无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简易程序的审查内容较一般程序少,适用于规模不大的项目,重点审查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加快审查流程。一般程序适用于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按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技术指引》的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分析应该科学合理。


四、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支持

一方面,本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建立交通数据平台,及时发布交通影响评价所需交通量等数据,规范数据来源。市、各区及各功能区的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料,为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及技术指引。具体是《珠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技术指引》,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审查流程和技术指指引进行进一步规范。


五、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出具未达显著、显著经改善可接受、显著不可接受三种影响等级结论,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措施。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等级结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系、公共交通条件、内部交通组织、周边配建建设时序等内容提出优化建议和改善意见。


六、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

本办法明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中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关的改善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验收的参考。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评结论为显著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对其选址或报建的规模、使用功能等提出调整建议。


七、改善措施监督管理问题

为确保部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落实。《办法》制定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用地红线内未按交通影响评价改善措施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八、鼓励创新

为促进片区协调发展,市、各区及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整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梳理优化片区的交通组织方案,解决片区的交通问题。此外,鼓励各区应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各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启动阈值、资料要求、工作程序等制定相关规范。


九、档案管理

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落实程序,本办法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及各功能区开展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材料的电子版本应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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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划设珠海金湾机场

净空保护区的通告》


为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和民航中南局对净空保护的工作要求,做好金湾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加强无人机飞行等各类活动管理并确保民航飞行安全,2018年9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设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通告》,该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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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具体范围

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以金湾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6公里,跑道两端各15公里组成的矩形区域。


二、相关禁止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净空保护区内相关限制的规定,参考我市及金湾机场当地情况,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光束(激光笔)、标志、物体;停泊船只、使用塔吊、吊车等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电磁环境的移动物体;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动力伞、航模、无人机等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燃放烟花爆竹;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在以机场跑道进近灯光为中心,半径1海里扇面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停泊船只和修建码头,建立渔港、海产集市、搭建棚屋;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距机场护海堤200米范围内抽沙、取石、破坏海堤护坡,或在海堤斜坡上修建便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或飞行安全的行为。


三、限制事项

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有下列限制事项:

1.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2.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3.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4.根据民航中南管理局对横琴新区批复的航空限高管理报告,横琴新区建筑物航空限高事宜由横琴新区按照《民航中南管理局关于珠海横琴规划片区、横琴总部大厦及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建设高度的批复》(民航中南局航务〔2016〕24号)文件精神进行区域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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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019年3月20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4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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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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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考核人员和考核程序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参加考核的行业范畴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并在第四、五、六、七、九条中详细规定了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报名程序、报名条件、提交材料、考核要求。流程清晰、完整,避免了因规定的模棱两可而带来规避考核的现象发生。


2.强化了主管机关的责任意识和监管力度

《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运输管理机构、交通执法局、交通信息中心、交通安全事务中心的职责分工,并通过十八条的执法检查、十九条的违规处理,提高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大其监管力度,使考核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3.建立了考核管理系统,规范考核流程

《规定》第五条规定,考核申请应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在的企业通过考核管理系统注册报名、审核并按指定考点参加考核。通过此系统,能够实现交通主管部门对考核报名、发证、换证、题库以及信息变更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所有与考核有关的内容、流程都可以在网上实现,不仅使参考人员考核更加便捷,也有利于交通运输主管机关实现对考核工作远程、实时和动态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人情、人为等因素导致考试不公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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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

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2020年11月4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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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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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桥梁(含高速公路桥梁,不含铁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所称道路桥梁是指立交桥、高架桥、道路的跨江河桥梁。

《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


2.关于利用原则和利用范围

桥下空间利用应坚持“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只有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安全、合理、合法利用。桥下空间应当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桥下公园等城市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以及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可用于市政环卫及道路养护的设施、设备停放。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可作为小汽车临时停车场。


3.关于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是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管养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桥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管养的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加强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公路事务中心和其他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所管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状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4.关于办理程序

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必须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行分类管理。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公路路政、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河道管理范围、管线、消防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需办理手续的,从其规定。

桥下空间使用者拟使用桥下空间的,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经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并签订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和法律责任承担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后实施。

桥下空间利用具体设置方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利用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使用者向区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公路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关于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为保护道路桥梁安全和桥下空间利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桥下空间桥下空间使用者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并禁止相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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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涉企政策,你都了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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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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