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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珠海房东、租客!5月1日起,房屋出租的这些问题会影响征信!

注意啦!

5月1日起,

珠海出租屋出租人

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网页截图)

作为出租房屋的房东,

《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我们息息相关?

下面小编来告诉你~

01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由执法部门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果不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将要接受不同程度的处罚,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2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还应当了解以下法律责任:


出租人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按规定配备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3

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有什么规定吗?


未安装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作为出租屋的承租人,

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承租人未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3.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明知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看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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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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