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新机遇!引进外资新渠道,珠海QFLP政策快来了解
准入门槛降低、投资范围放宽、
组织架构更加灵活……
随着QFLP试点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境外资金来珠海更加便利!
小编已经将政策要点梳理好了,
大家接着往下看吧~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为推动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进一步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更大规模、更高质量利用外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金融工作局出台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珠海已落地25家QFLP试点企业,认缴出资的总规模近72.22亿美元,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绝大部分投资于本地项目。试点不仅丰富了我市私募基金业态,还带动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起来看看
关于《办法》的更多详细内容吧!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可概括为“三放宽、两增加、一强化”:
01
放宽试点准入条件门槛
取消对参与试点的内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地、资产规模,境外股东资产规模、试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硬性要求。
02
放宽试点企业组织架构要求
取消要求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作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GP)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条款,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
03
拓宽试点企业业务范围
明确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纳入基金可投资的范围。
01
增加试点基金以母基金(FOF)形式设立
取消了禁止试点基金以FOF模式进行投资的条款,新增“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
02
增加试点托管机构范围
放宽了对试点基金托管机构的要求,不再要求基金托管机构必须为商业银行,经证监会核准具有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可以参与试点企业托管。
一强化
01
强化试点监管
结合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试点企业管理,注重宽紧结合,加强了基金托管人变更等六类重大事项、投资、财务等信息报送的监管要求,保障试点行稳致远。
看了上述政策要点,
你是不是还有很多疑问?
小编为大家带来热点问答~
Q: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由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相关单位集体决策,综合考虑试点企业出资人、管理团队、关联方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投资经验、投资领域等因素,审慎给予试点资格。
Q: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有哪些资质要求?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Q:内资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具备一定投资管理能力且过往投资业绩良好。
Q: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投向有哪些要求?
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Q: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目前是否有额度限制?
目前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认定时不做额度的限制与分配,由试点申报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规模。
Q: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或个人向珠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纸质材料,并提供电子扫描版)→受理及初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试点条件的,提交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组织认定(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审核各区初审通过的试点申请材料后,书面征求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意见后给出认定意见。
Q:试点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试点企业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投资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对于港澳企业或个人是否有优惠便利?
试点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建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将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
是否允许试点基金以FOF形式设立?
为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五条“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要求,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允许以FOF形式设立,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落地的QFLP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珠海市,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都可以适用于QFLP企业,包括办公场地、投资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其中规模较大的基金落地可按照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申请“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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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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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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