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珠海发布新通知!购房更加有保障
我们都知道,
为防止开发商卷款“跑路”,
购买商品房时,
预售资金一定要存到监管账户。
那么,
监管银行该如何对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保证预售资金优先
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
近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银行工作。
日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多项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同时确保商品房项目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拨付,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对银行提出了
哪些监管工作要求?
一起往下看!
建立数据传输系统
各商业银行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前,应建立与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不得随意更换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一经开立,不得随意更换。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项目贷款或购房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
贷款金额直接划入指定账户
各商业银行在发放预售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监管账户,不得发放至其他账户。
对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相符进行监管
监管银行应对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否相符进行监管,如发现存入预售款数额与购房人选定的付款方式对应的金额不符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改正。
严格按审批意见进行预售资金的拨付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预售资金的拨付。主管部门同意支付的,监管银行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售资金,不得克扣或延后拨付;主管部门不同意拨付的,监管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拨付预售资金。
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的日常管理
监管银行应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的日常管理,监管账户因收支引起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监管银行应及时将数据推送至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
监管账号状态异常应向有关部门说明
当遇到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情况,监管银行应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性质,并于次日内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同时,监管银行要将监管账号状态及时推送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
《通知》还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将对违规操作的银行追究责任。
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履行监管义务、违规拨付或不足额及时拨付预售监管资金、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等银行业监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
根据《通知》要求,
《珠海市商品房屋预售资金
专用监管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也进行了修改,
新《协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正式使用。
扫描下方二维码
查看《协议》示范文本
在这里,
小编再次提醒市民们,
购房和签署认购协议前
必须要填写《告知承诺书》!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人定金前,须提供《告知承诺书》给购房人签署,告知购房人将后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小编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科提供的这份《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看到,承诺书提醒买受人注意确认拟认购商品房规划用途是否符合自身要求,提醒买受人在签署认购书前,确认拟认购房屋所在楼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房屋在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许可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全部购房资金必须由购房者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而不能存入其它账户或支付现金,以避免预售款被挪用。
扫描下方二维码
查看《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银行工作的通知》的印发,
让商品房预售资金得到更好的监管,
进一步保障了预售商品房
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转发分享,
让更多购房人知道这个好消息~
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月1日实施!合作区企业赴澳成功发债最高可获550万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