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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没人住,能不交物业费吗?你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来了!


你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最新回应来了!


房子一直没人住,能不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不作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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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栏目

第25期


1.房子一直没人住,能不交物业费吗?


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业主空置物业的,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公司不作为该如何处理?


如物业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式,就要求物业企业严格履约,以及后续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等事项,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及物业服务监督



3.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怎么办?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选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4.业主委员会的哪些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或者未移交给镇政府、街道办代为保管的。



5.如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交存标准?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标准自愿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部分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已交存资金的业主所有。


《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未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70元/平方米

(二)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三)非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车位、车库、地下室的业主交存的该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车位、车库、地下室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7.如果业主在入住新房时缴纳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在房产有转移,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退回业主,再由新业主进行缴纳?


根据《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户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因此,该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退回业主但业主可在办理物业过户登记时向新业主收回该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小区的车位的使用与管理规范是怎样的?


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可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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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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