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出租房屋必看!珠海拟出新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房屋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影响房屋安全或
伪造鉴定结果等行为需罚款,
最高可罚10万元!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2日发布《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围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及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确保危险房屋有人管有人治。
《意见稿》明确了
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范围以及
房屋安全问题应对措施和处罚,
一起来了解吧!
谁是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人?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1.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全部所有权人共同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或者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2.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是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1)合法建造;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
(4)继承、受遗赠等法律事实;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确认房屋权属的其他情形。
3.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政府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4.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共有产权人等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禁止哪些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禁止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2)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3)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4)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6)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7)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
(2)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3)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
(4)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
(5)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遭受爆炸、火灾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
(6)学校、医院、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大型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或者超过三十年的;
(7)建筑幕墙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每十年周期的;
(8)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
危险房屋应采取哪些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须继续观察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条件和时限使用;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须立即拆除。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经鉴定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使用、出租、转让、抵押、投保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违反房屋安全要求
会受到哪些处罚?
1.对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处罚:房屋责任人存在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房屋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任人拒不鉴定的处罚:房屋出现需进行鉴定的情形,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强制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由相关安全责任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拒绝解危的处罚:
处于观察使用阶段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条件和时限使用,并拖延或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鉴定机构的处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
(2)故意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目前,《意见稿》正在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5月2日。
市民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填写并提交意见。
《珠海经济特区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
将更好地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守牢城市运行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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