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修正养犬管理条例!这些变化需关注→
增加一般管理区
部分养犬行为的规范和对应罚则,
实现全市统一管理尺度;
处罚形式转换成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直接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珠海拟修正养犬管理条例,
这些修正条款需关注!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水平,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增加一般管理区
部分养犬行为
的规范和对应罚则
《意见稿》增加了对斗门、金湾、高新等一般管理区部分养犬行为的规范和对应罚则,让一般管理区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全市统一管理尺度。
不同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香洲区等“文明养犬”严格管理区,原属于一般管理区的斗门、金湾、高新等地,以前对危险、大型犬类要求遛狗牵绳,对其他犬类则要求相对宽松,往往是口头警告后便没有了下文。
此次修正草案,将原第二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这意味着在全市范围内,将统一养犬的管理尺度,一举解决了法律执行方面的问题,使执法人员对一般管理区的相关养犬违法行为处罚做到有法可依。
相关修正条款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或携带(电子)养犬证;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处罚形式转换成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直接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意见稿》为禁绝累犯行为、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和约束力,将处罚形式由以前的限期整改、下发书面整改通知等方式,转换成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直接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相关修正条款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或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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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体现的是一座城市的
文明水平和市民素质。
实现“文明养犬”
需要养犬人、职能部门、广大市民
各方参与配合,缺一不可。
让我们共同督促落实“文明养犬”,
持续提高珠海社会文明程度
和市民文明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