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这类欠薪问题!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注意啦!
珠海拟出台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防和化解该领域欠薪问题。
为保障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铁路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项目被欠薪的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意见稿》提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意见稿》
对工资保证金的
存储、使用、监管等方面
都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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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存储
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等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
经办机构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推送工资保证金相关信息至监管平台,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应符合相关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保函、保险业务应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规定,保险机构、第三方担保公司应在本市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推送工资保证金相关信息至监管平台。
存储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号,并按自愿原则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约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及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明确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为年度累计合同总额的2%,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个施工单位在我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对缴存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降低为1%;对缴存前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在我市缴存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施工单位,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余额不足100万元的,缴存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3%,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施工单位,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4%,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施工合同额或年度累计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
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按在建工程项目提供担保,在建工程项目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担保责任工资保证金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保函开具机构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期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的60天。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2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作出续保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信息公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工资保证金使用
动用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工人工资数额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工资保证金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垫付款项可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解除监管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在工资保证金监管方面,《意见稿》提到,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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