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实施!珠海首次出台规范性文件为科研诚信护航
近日,
珠海首次出台
关于科研诚信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文件,
在珠海“失信”的科研活动主体,
将面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取消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置;
曾有“失信”记录的,
如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也可以修复信用。
近日,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印发了《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近年来,珠海科技创新综合能力持续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市GDP比重位居全省第三,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8.83件,位居全省第二,在全国288个城市中科技创新发展指数排第十名。
《办法》有什么特点呢?
小编已经梳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吧!
《办法》主要特点
一、严格依法依规
本办法遵循国务院最新指导意见精神,在认定失信行为及确定处理措施等方面坚持依法依规,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主要体现: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来源于国家和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不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外额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
二、对不同行为实行分类处置
一方面,对科研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另一方面,设置诚信观察名单,对触及诚信红线但尚未达到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行为列入观察名单,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三、建立了诚信修复机制
办法建立了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允许失信主体或列入观察名单的责任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形成从认定、记录、处理到修复、移出的闭环管理。
四、融合了负面清单要求
建立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与科研诚信管理同步实施,要求履行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不得存在“负面清单”列举的行为。
那么,
《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什么样的情形被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或观察名单后
如何修复?
…………
你是否有以上诸多疑惑?
那快来看看下面的问答吧↓
关于《办法》十问十答Q1:《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主要依据是什么?为加强珠海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业务(以下统称“科研活动”)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我市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且经上级科技部门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Q3:《办法》中提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是履行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出现下列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行为,并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为依据的,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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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财政资金支持,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拒不按要求整改及退还财政资金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严重违反道德规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出现第七条规定行为,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依据的,应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Q5: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会被列入观察名单?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但未达到第七条、第八条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经查属实应列入观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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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采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或提供了虚假不实材料的;
(二)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或擅自调整项目目标任务的;
(三)违反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或存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行为的;
(四)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拒不按要求整改及退还财政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一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工作,或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七)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经专家评估认定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未按目标完成的;
(八)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咨询评审专家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违反服务承诺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经上级科技部门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
(十)在科研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Q6:市科技部门对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有什么处理措施?对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部门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撤销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二)视情节轻重,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加强日常监督,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措施。
Q7:对列入观察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部门采取什么处理措施?对列入观察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部门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
(二)阶段性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阶段性停止其参与市科技部门负责的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服务资格。
(四)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措施。
Q8: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或观察名单后是否可以修复,如何修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文件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部门审定予以修复的,可移出科研失信名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列入观察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经市科技部门审定同意,可移出观察名单。
Q9: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存在重大风险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存在重大风险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依法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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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财政资金拨付;
(二)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三)撤销、终止科技计划项目;
(四)解除相关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Q10:《办法》中提到的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情形?以下行为纳入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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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采取造假手段编制虚假支出套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三、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违规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与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相关费用;
五、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财经纪律或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期待《办法》的实施,
能够进一步
推进珠海市科研诚信建设、
规范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
科研诚信管理、
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扫码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查看《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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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科技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