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珠海拟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
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
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
规范诊疗项目使用,
调节医疗行为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珠海拟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
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心理治疗”
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一起来了解↓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
医保支付标准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 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
医保支付条件
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心理治疗”
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此外,
《征求意见稿》指出,
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
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据悉,《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7日。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并提交意见建议。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