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珠海多个“免罚清单”出台,这些行为,不予处罚!
近期,
珠海出台多个“免罚清单”,
涉及到
交通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商业登记管理
……
珠海以执法的审慎包容,
向市场释放温情和善意。
一起来看看清单的详细内容吧!
3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珠公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清单》),明确20项事项列入免罚清单,主要涉及保安服务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出租屋管理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等领域。
《清单》注明,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按原规定,需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理。按新规规定,从5月1日起,对该情形,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作加强教育处理。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情形,同样作出调整。若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作加强教育处理。
在出租屋管理方面,对“承租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原规定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按新规定,若承租人及时配合进行登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作“加强教育,查处时要求立即改正”处理。
《清单》还注明,对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等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调整为作“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并登记初次违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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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珠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标准》一共涉及609项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涉及154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112项,减轻处罚事项40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2项。涵盖安全生产、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口行政、水路执法、航道执法、工程质量、建设市场等方面的内容。
《清单》注明,除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公路水运工程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道路运政方面,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且不超过15日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另外,对于出租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在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标准》和《清单》主要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及对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事项进行明确,使行政处罚更加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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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称《轻处罚清单》)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处罚清单》(以下称《免处罚清单》)。
《轻处罚清单》共涉及25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涵盖物业管理领域、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免处罚清单》共涉及7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是根据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特点、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重点从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企业、群众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中筛选出可实施轻微违法免罚的行政处罚事项,涵盖消防验收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物业管理、城建档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免处罚清单》注明,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涉案商品房少于10套、在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个人初次违法;
(二)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三)危害后果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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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文件的通知,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2022年11月17日,珠海市民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称《清单》)。
根据《清单》内容,以下15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情形时,免予其行政处罚。
适用情形为:
1.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采取配套监管措施为: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15项轻微违法行为主要为:对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行业协会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清单》对民政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将“无主观过错不罚”要求贯彻到清单制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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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称《免罚清单》)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以下称《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免罚清单》一共涉及156项行政处罚事项,涵盖食品安全监管、药械化监管、特种设备监管、消保监管、登记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免罚清单》注明,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并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在登记监管方面,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若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免强制清单》共涉及9项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涉嫌从事无照经营;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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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称《清单》),《清单》共列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7项,属于首次被发现,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项轻微违法行为如下:
1. 责任人在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洁、收集及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的行为;
2. 责任人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设施内焚烧垃圾的行为;
3. 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4. 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产生的垃圾、污泥没有及时清理,而随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旷地堆放的行为;
5. 责任人开业、庆典时摆放的花篮、花盆等物品没有报批,或者超过批准摆放期限的行为;
6. 责任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摆设摊挡或堆放杂物的行为;
7.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按期拆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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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以下称《清单》),《清单》共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娱乐场所管理、艺术品经营管理、旅游市场等8个领域,共列出珠海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15项,对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注明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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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称《清单》),《清单》对7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列举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含: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重新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环评报告未获批复或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非敏感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轻微超标、非敏感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轻微超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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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
一头连着群众,
全新调整,
让珠海执法既有力度,
也有温度!
来源|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部分图片来自珠海传媒集团、今日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