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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市场主体登记,珠海拟出台新实施办法!


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类型、

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实行登记确认制和登记承诺制;

推行“一址多照”改革措施;

深化涉企审批服务改革……

珠海拟出台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改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一条,

包括总则,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住所和经营场所,营业执照,

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起来关注!




明确市区登记机关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




 登记机关职责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各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同城通办、跨境通办,推动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照通行”,持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行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为市场主体办理业务




明确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类型、

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范的不仅仅是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还包括:备案,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等其他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的业务。在通盘考虑各种市场主体类型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分别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内容




 业务类型


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市场主体下列事项:

1.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2.备案;

3.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4.迁移;

5.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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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4.合伙企业: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6.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7.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住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备案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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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范围、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场所。

2.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

3.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

4.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经营场所。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范围、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经营场所。

6.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联络员。

7.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8.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9.歇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实行市场主体

登记确认制和承诺制



办事群众在香洲企业开办服务大厅的“一窗通办”窗口领取了开业大礼包 赵梓/摄


《征求意见稿》通过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和承诺制,明确登记机关与申请人的责任区分,实现申请人责任的归位。




 申请材料


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申请人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承诺书;

2.申请书; 

3.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4.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报材料;

5.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6.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适用确认制的情形


申请人有以下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依法吊销或者除名;

3.被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

4.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标准地址登记



▲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以公安机关设置的标准地址进行申请。




 标准地址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标准地址库,对地址实施编码管理,并与登记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标准地址登记


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以公安机关设置的标准地址进行申请。




 标准地址编码申请


对公安机关未给予编制标准地址的合法建筑物,权属人应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标准地址。 

   

公安机关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标准地址数据,并接受群众查询标准地址信息。




推行“一址多照”改革措施



▲资料图 叶秋明/摄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址多照”的四种情形,对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行业和商务秘书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托管机构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集中办公区管理


设立集中办公区的行政区(功能区、产业园区),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或者授权招商引资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为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区人民政府或者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将本区集中办公区的具体区域及其管理单位向登记机关报备。




 使用关联企业住所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同一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企业之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


使用前款所述关联企业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因发生投资人变更等情形,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移出该地址。


使用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的适用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地址相关规定,使用商务秘书企业地址的不适用第一款规定。




 托管与被托管单位


经本市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建设运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可以从事住所托管服务,成为住所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委托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为被托管企业。




 不能住所托管的主体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实行托管。




 被托管主体的范围


无需固定住所、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贸易经纪与代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体育咨询、广告设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等。经营范围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固定场所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行业范围。




 被托管主体住所


市场主体委托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的,登记机关在其住所后标注“由***进行住所托管”。




 商务秘书企业的条件


进行住所托管的商务秘书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名称中使用商务秘书作为行业用语;

3.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

4.住所或经营场所为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




 解除托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托管企业不能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的,被托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1.托管协议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的以及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的;

2.托管机构不再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

对托管机构核实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址多照”管理系统


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一址多照”管理系统,实现集中办公区和住所托管登记规范化。 管理单位、托管机构通过该系统向登记机关申请系统账号,上传进驻市场主体和退出进驻市场主体信息。系统生成住所使用材料,公示市场主体进驻、退出进驻信息。进驻市场主体凭住所使用材料办理住所登记。




 托管机构的义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发现入驻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托管机构的监管


托管机构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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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串通被托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

2.托管机构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市场主体联络员信息的;

3.托管机构未按协议通知、协助被托管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4.托管机构建立被托管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5.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被托管企业管理,或串通被托管企业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6.托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明确禁设区域目录

制定和调整程序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告页面截图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禁设区域目录未穷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禁设区域目录的制定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时应当征求各区、功能区意见。


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报市司法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统一公布。




 禁设区域目录的调整


相关职能部门拟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中本部门主管事项进行增加、减少或修订的,应在距相关法律依据生效实施20日前报送市司法部门审定、调整。




明晰营业执照相关问题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明晰我市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营业执照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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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合伙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投资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还应记载经营范围;


6.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者、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深化涉企审批服务改革



▲“一窗通办”


近年来,我市不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推进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改革,试点开办企业与多个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理”的“一照通行”改革,不断深化涉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征求意见稿》设置“审批服务”的章节,将上述改革措施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将推动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




 营业执照的效力及信息归集


营业执照分为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珠海市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类型和式样由珠海市登记机关制定,按程序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通过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对接,实现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可查询各项登记、许可、备案、监管信息。




 一站式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办理员工社保登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线下政务服务大厅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登记机关及涉企经营审批服务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市民在企业服务窗口办理业务 张洲/摄




 证照分离改革


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当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精简审批材料。




完善市场主体除名制度的

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从除名条件、除名程序、不予除名的情形、对被除名主体的标记及公示、被除名市场主体法律救济途径、被除名市场主体的义务、被除名市场主体注销程序等方面对除名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除名条件


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且近2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前市场主体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近2年未申报纳税的,适用前款规定。




 除名公告


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和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予除名的情形


自公告拟除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出除名决定:

1.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

2.市场主体恢复申报纳税;

3.市场主体已经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4.市场主体已经注销;

5.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其他情形。




 除名决定


自公告拟除名决定之日起满30日,市场主体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理由未能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除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公示。




 对被除名主体

标记及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自除名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进行公示。




 被除名市场主体的义务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




 被除名市场主体

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该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被除名市场主体

法律救济途径


市场主体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明确违反禁设区域目录

处理程序



▲上下滑动,点击放大查看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设区域目录所列事项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之间对违反禁设区域目录的处理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主体违反禁设区域目录的,不仅要承担禁设区域目录所列事项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违反禁设区域规定的处理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所列事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市场主体在禁设区域从事有关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

申请人和住所的解释。


据悉,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

2023年6月16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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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载、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并提交意见建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关系到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市场秩序的维护

以及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期待《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早日出台,

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促进我市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图片来自珠海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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