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1000元!珠海拟出台新办法,征求意见中→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及挂靠等“三包一挂”违法现象
成为市场公平、社会信用、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廉洁从业等领域的隐患顽疾。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
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
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5月26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
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建设、交通、轨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奖励。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项目名称、具体的违法行为及提供真实、有效的关键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匿名举报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的举报;
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认定按照《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受理部门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受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属于本系统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不属于受理机构职责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构和部门举报;
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若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不属于受理机构职责范围的;
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金的,经发放单位批准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成,协商不成功的平均发放。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目前,《办法》
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市民可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或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办法》全文
及提交个人意见。
《办法》的出台,
将进一步
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更好地发挥项目现场从业人员
对“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破解“三包一挂”发现难、
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
共同开创珠海更美好的未来!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