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珠府函〔2023〕158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

  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用火审批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9。


  七、其它事项

  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拒不执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来源|珠海政府


贡献突出!珠海67家单位获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一起动起来“亚”!带你解锁珠海人家门口的文体公园更方便了!珠海推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全程网办总部落户、新厂封顶!珠海产业发展再传好消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