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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中!


10月25日,

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等规定,

市医保局对医疗救助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起草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

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



一、调整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一)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首次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首次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再执行。



二、调整部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

(一)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首次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0元,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0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的起付标准按资格认定当年标准计算一次,跨年度时也只计算一次;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的起付标准从当年1月开始计算。


(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之日起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从完成参保登记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再执行,纳入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起付线及救助范围的费用统一为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以下部分:


1.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

2.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

4.其他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服务管理

(一)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的纳入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二)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三)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执行我市救助标准;其中,非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参保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扣除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费用,按我市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据了解,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11月3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或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可下载、查看《征求意见稿》原文,

并提交意见建议。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珠海政府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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