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悄然更新政策备忘录,提出EB-5资金再投资新与维持风险新要求
如果不是移民局发出邮件建议“对I-526…和I-829中针对就业创造和资金要求的进一步指导”,这一变化可能完全不会被注意到。邮件中附带的一页政策预警(Policy Alert)也提供了一些额外的线索。提示在原有的政策备忘录中增加了关于再投资和资金维持风险的新指南。
可以说,移民局提供的新政策指南涉及到了一些行业关注的问题,并在脚注上做了一些修改,几乎难以注意到。以下是几个重点。
指南中关于再投资的部分特别引人注目。这个话题最近已经成为业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而这个问题也让中国投资者越来越苦恼,他们发现由于审理的延迟和签证积压,他们的投资资金一旦部署到一个就业创造项目,资金会在投资人可以有机会去除绿卡条件之前就返还给了新商业企业。这一情况不禁让很多人怀疑EB-5资金偿还给新商业企业后应该何去何从,因为如果返还给投资人,资金就不算维持风险,不符合EB-5的要求,因此这不能成为一种选择。
在新指南之前,业界一致认为,资金应再投资到另一个投资工具,而不是闲置在新商业企业的账户中;不幸的是,再投资到什么项目,在什么条件下进行再投资,仍然不是特别清楚,但是6月发布的新指南限制了以前认为可供新商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使用的选项的范围。
例如,移民局现在指出,在要求的就业已经创造出来后,EB-5资金可以进一步再投资到最初就业创造实体以外的实体,但前提是“与商业有关”,即“与商品和服务交易有关”。同时,投资资金必须“与新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一致”,并且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内”。
虽然这些条款非常宽泛,但那些熟悉移民局的人明白,移民局的这一举动暗示着试图限制进一步的投资选择,或至少指导再投资绕开低风险的投资(如存款单或有价证券),回到大型开发项目。如,移民局建议,为资助住宅建设而设立的新商业企业可以作为一种可能的再投资方法,或利用资金向其他实体提供类似的贷款,或购买基础设施而发行的市政债券,但前提是在新商业企业正在进行的业务范围以内。
“类似贷款”的含义十分模糊不清,而这个例子背后的理由,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更不用说其法律基础了。此外,鉴于在区域中心环境下的大多数新商业企业都是为了筹集和投资EB-5基金而创建的,“正在进行的业务”一词似乎不恰当。
在这段期间,移民倡导者试图弄清楚什么是符合要求的再投资,Klasko移民律所为此特别向移民局提交了建议。在等待进一步指导的同时,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是,确保EB-5 项目的经营协议和私募备忘录在新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保持灵活 (例如, 将业务界定为 "基金公司")。这种方法保留了更广泛的再投资选项。同时,如果项目有一些潜在的再投资主意,如同一开发商的相关项目,或如果新商业企业愿意对下一次投资的波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些细节可以在PPM中充分披露,给投资者一些保证,保证再投资不会是无限的。
另一方面,移民局在其修订的指导方针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明确了投资人资金必须维持风险的期限为2年有条件居留期内,而不是整个有条件居留期。这一区别虽然很微妙,但重要的是,由于移民局审理I-829的积压,投资人的有条件居留期大大超过了两年。现在,因为新的指南,投资人可以期待在2年后不需要将资金维持风险,从移民局漫长的审理中缓解自己和他们的投资资金。
虽然6月的邮件可能不会是移民局政策指南对再投资和维持投资的最终说明,但项目方已经开始在律师的协助下开始按照新的要求编写文件,建立新商业企业更快返还资金的选择,这不仅减少了资金再投资的时间,而且还为那些期待最终投资回报的投资者消除了不确定性。
原文链接:
https://nesfinancial.com/uscis-introduces-requirements-for-rede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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