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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电动车主“任性”将重罚
关于电动车自燃
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其中提到
在高层民用建筑
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拒不改正的个人
将处以罚款!
根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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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排查清理小区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现象
排查行动中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出入管理,对进入小区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全面掌握小区住户等常驻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使用情况。
有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商议,在小区安装“电动车梯阻系统”, 有效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
排查中还将加强每日安全巡查,对物业小区内存在的占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公共区域及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电动自行车和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充电的,动员业主自行撤离和拆除。
对劝阻无效的,立即拍照取证,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进行依法处置。
还将开展“僵尸车 ”清理, 对长期占用公共区域、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要联合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清理。
来源/应急管理部、中国消防、长江日报、湖北发布
编辑/留阳 责编/卢静 终审/周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