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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开放报名!上海交通大学娱乐法论坛(第二场)之体育赛事节目保护

2018-04-17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体育赛事

节目保护及作品概念史

时间

2018年4月20日(周五)

14:00-17:00

地点

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主办

上海交通大学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财产权属性。知识产权框架,还是更广的财产权框架?


二、作品构成要件。固定及原创性,如何解释及适用?


三、广播组织权。信号的直播、转播,信号与信息权利的演进?


四、法律与技术的错位。削足适履还是与时俱进?


分享嘉宾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

严波  中央电视台

刘永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武幼章  上海市版权局

凌宗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戎朝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张陈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郭晨辉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PPTV)

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

分享嘉宾持续增加中……

本论坛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分享嘉宾。我们欢迎以下人士报名作为分享嘉宾:学术界人士、企业法务、企业管理人员等产业界人士;法官、政府机构等公务人士;律师、咨询师等自由职业者。每位分享嘉宾有10-30分钟发言时间。

报名

由于场地有限,所有参会人士亦需要预先报名,否则没法保证坐位。是否能够参会,以接到邀请函、短信、微信等通知确认为准。如报名作为分享嘉宾,则请附上发言题目及大纲(300字左右)。

论坛联系人:刘虹池(18868101125,hongchi.liu@sjtu.edu.cn)。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报名:

媒体支持

论坛背景信息

案例(一):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浪公司经过合法授权,享有中超赛事的独家播放权利。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中设置中超频道。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赛事节目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该设置中超频道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请法院判定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的转播需要镜头的选择与编排,从而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无疑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且该创作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体现了画面的独创性。故九州公司的转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同时,被诉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调整,不再以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二审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涉案赛事画面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因而无法认定新浪公司对赛事画面享有著作权,故被告未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一审法院未就不正当竞争诉由进行审理,且新浪公司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对正当竞争这一诉由进行审理。故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乐视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2018年3月30日

判决书信息请访问“知产库”公众号文章“国内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改判-判决书”链接(2018-03-31);或者用如下链接直接下载二审判决书。

案例(二):央视国际公司诉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央视国际公司经过合法授权,享有2014年巴西足球世界杯的独家播放权利。北京暴风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赛事在线播放服务,并对涉案赛事节目进行剪辑。央视国际公司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作品,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北京暴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构成录音录像制品,被诉行为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令暴风公司对央视国际公司进行经济赔偿,共计67万余元。


北京知产法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对于涉案赛事节目属于录音录像制品的认定不存在问题,但一审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经济赔偿数额较少,故对央视公司诉请的400万元赔偿全额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2018年3月30日

判决书信息请访问“交大娱乐法”公众号文章“交大娱乐法论坛(二)|案例”链接(2018-04-07);或者用如下链接直接下载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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