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律所精品化,也可以政策导向么?
作者 | 关注时事的斯科特
“专精特新律所”,一个约半年前开始被零星讨论的概念。
和“公司制”类似,将“专精特新”这一概念跨境引入律师行业,本质上也还是为了解决本身发展问题,而尝试运用外部手段路径。
与自发学习外所而来的公司制所不同的是,“专精特新”本身就来自于政策端的定义。理论上,要将其真正引用到律师行业,同样也需要政策端的移植嫁接。
而今,这个节点似乎有苗头了。
8月7日,深圳律协发布了一份文件——《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与培育方案(2023—2025)》。
顾名思义,这份文件尝试在政策层面将中小企业的“专精特新”概念引入律师行业,并基于此进一步演化成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培育方案。
中小律所,要迎来新的发展参考系了么?
中小律所“专精特新”
可行度几何
中小企业中的“专精特新”概念,指的是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这类中小企业往往专注于打造工业产业链中的特定核心优势业务,建立有精细高效的管理运作体系,对特定市场消费群体输出特色化产品,拥有较强创新能力,因而被冠以“专精特新”之名。
基于这一概念,各地均有“专精特新”企业的申报方法和标准。申报通过的中小企业,往往可以获得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资质、资金补助、政策扶持、品牌推广、人才普惠、上市通道等形式的发展助益。
显然,这一概念及相关激励措施指引的方向,是在产业链中培养越来越多的“隐形冠军企业[1]”。在完整的产业链条里,“隐形冠军”越多,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也就越强,分布式的特性亦会降低垄断等风险情形的出现。
复制到法律服务行业,“专精特细”还能成立么?
众所周知,律所与企业的“产业链形式”,有着一定区别。相对而言,企业服务关系更错综,合作空间更大;律所服务关系更扁平,竞争更为直接。
简单举例,在企业层面,一家生产高强度螺栓的“专精特新”小厂商A可以与另一家生产高品质润滑油的小厂商B合作,共同为生产发动机总成的大厂商C构成上下游紧密合作,这样的树状合作关系,构成了相对复杂但条脉清晰的产业链条。当然,如果大厂商乐意,也可以自己把A和B的活儿包了,只不过成本和效率会有取舍。
对于律所而言,可能就只存在擅长公司法顾的小律所A和擅长诉讼的小律所B共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类似情境了——如果出现了大律所C,那只会导致A和B的原有业务被一块儿吃下。
企业服务的是企业,律所服务的,还是企业。这就给小体量律所形成“特色”带来了更高的难度——既要防备来自大所的降维打击,又要在客户面前展现足够的服务优势。
但其中恰恰又有共性的土壤:律师行业讲求专业的特性,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点突破的路径高度契合。
正是这种共性土壤,给律所借用“专精特新”概念以足够理由。
定向聚焦的发展导向
在深圳律协的《方案》中,中小律所的“专精特新”被更新定义为“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这四个类别。
专业化
这一类别的核心标准在于“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具备相应优势专业产品、专业服务”。为此提出的具体指标则是:“专注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近三年此领域收入占总营收的50%以上。”
相较于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从事细分市场时间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大于营业收入的70%”,对于律所的标准有一定的放松——这也更符合律所实际,毕竟除了刑事、建工等少数领域可以聚合形成专业所外,大多数中小律所压根没法把多数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此外,《方案》还要求专业化律所具有专利代理、商标代理、证券事务等专业资质,在特定领域输出有3项以上案例、著作、标准成果,以及相对不那么具象的全国/省市影响力指标。这些条件综合起来,实际上就是要求律所主观层面有意识地对业务发展进行聚焦和精研。
精品化
与对中小企业的要求类似,《方案》也要求“专精特新”中小律所在运营管理和服务流程层面做到精细化——措辞上的调整,并没有影响对精细运作发展的追求。
运营管理层面的精细化已是当下行业趋势,典型例证就是探索“公司制”“一体化”的律所、团队越来越多。对此,深圳律协则在《方案》中进一步将是否采用5S管理、ERP、CSM等先进管理方式作为认定精品化律所的重要指标之一。
服务流程上,《方案》看重的则是法律产品、服务或流程的精细化。这意味着对于法律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标准化得到了更大程度的重视。
有意思的是,《方案》也将“在装饰装修、环境风格等方面精致精细”列为条件之一。在“律所品牌打造”讨论热度越来越高的当下,这也是十分应景和合理的一种评估手段——不重视品牌培育,就难以开拓出足够的外部客户,自然也就限制了“以战养战”的可能性。
特色化
企业的特色化更多和特殊工艺、独家专利相关,对于律所而言,由于法律服务本身的特性,显然很难在这方面做到出彩。事实上,目前律所采取的差异化建设策略主要集中于品牌,许多律所对于自身的一句话定位就已经完成了基本的客群筛选,例如“服务中企出海的涉外精品所”诸如此类。
回到《方案》,深圳律协提出的认定条件之一是:“实施特色运营、特色创意、特色模式或特色品牌战略,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这显然也是对于品牌特色提炼的重视。对于中小律所而言,大所的综合性品牌策略难以复制,怎么打出特点打出创意打出差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品牌能不能脱颖而出。这点其实在许多专业精品中小所的发展路径里已经得到了证实。
另一条认定标准则更有特点:“在党建、合规、公益、文化、品牌、历史等领域具有标志性特色。”除开党建、公益这类考察社会责任践行情况的指标外,合规的出现也意味着律所的发展指标体系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丰富。
创新型
相比于企业端“新颖化”的柔和措辞,“创新型”这一表述要来得更直接和坚硬。尽管如此,律所端的创新相较于企业端简单直接的产品、专利创新仍显得有些难以量化。
深圳律协在《方案》将新思路、新机制、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列入了创新型律所的认定条件之中,而在具体的指标上,则集中于以下4点:
· 直接荣誉:在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大赛中荣获季军以上荣誉的;
· 行业影响:在业务、产品、服务与管理中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引领行业与市场发展;
· 组织能力:能够定期举办各类创新大赛,开展各类创新活动;
· 系统机制:在创新资源、氛围、流程与人才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能够推进创新自主性与可持续性。
除设置以上具体指标外,《方案》也注明对于正在沿对应道路发展的中小律所,可以经评定后列入名单加以培育,保留了一定的政策弹性。
综合四维度指标,深圳对于“专精特新”中小律所的定义方向也就呼之欲出了——并非基于律师行业的完全拆解重构,而是有重点地对原有企业评定体系进行了取舍更新,做了更精准的定向聚焦。
律所精品化,殊途而同归
实事求是地说,《方案》里列出的整体方向和具体指标,行业内基本也都有所探索和实践。相比于司法局、律协从管理者维度的鼓励支持,律所自身谋生存求发展的源动力要来得更为直接有效。
但类似《方案》的措施仍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所在:个体机构的零星探索好比自由市场下的自发生长——缺乏合适引导和调控,迟早会催生乱象。这也是此前重庆律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建设指引》、深圳律协《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等类似创新性先例的价值所在。
根据《方案》,在获得“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评定后,律所能够获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 人才对接会、交流合作会、经验分享会、发展推荐会等平台;
· 对入库律所提供战略诊断、辅导咨询、品牌塑造、服务对接、孵化赋能的专家库;
· 信息交流、“大中小结对子”等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这些措施侧重于交流分享、咨询指导,有助于增强律所间的相互联动,驱使对应律所群体向“专精特新”的目标方向发展——这是《方案》本身的作用,未来如何真正实施落地、如何进一步发展演化、如何与其他政策相互联动,那又会是实践过程中需要探索的后效了。
而对于律所而言,申报“专精特新”与否是个体选择,对于未来发展的思忖构想却是绕不开的必经之路。
向上求发展,说难很难,毕竟市场趋于红海,碰撞激烈。但说简单也不无道理,无非两条路径:要么躬耕业务,以战养战,卷出一条血路,找到自己的特长区;要么另辟蹊径,创新“科研”,走出真正的差异化路线——这两者,本质上都是在“精品化”,在“专精特新”的路子上。
做专做精,是律师执业的内在要求。而对于精专的追求,则会驱使律所打造特色、力求创新。这是律所发展恒久不变的基本规律。而今,不过是在越发迎来挑战的国内律师行业,得到了又一次佐证罢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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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管理学家赫尔曼·西蒙提出,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熟知,却在某个细分行业或市场占据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和明确战略,其产品、服务难以被超越和模仿的中小型企业。
编辑 / 李媛媛Yoyo分类 /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