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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不合标准可索10倍赔偿 消协和食药专家做客山西市场导报新闻会客厅解惑答疑(之一)

2017-03-02 阎建军 王丽琼 山西市场导报




      3月1日上午,山西市场导报邀请到了两位嘉宾———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原晋惠和太原市食药监局餐饮管理处处长景佩星做客新闻会客厅,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从9:30开始,本报的投诉热线电话0351-4069315,响声不断。消费欺诈问题、人格尊严受损害问题、餐饮消费中的食材问题、孩子上学小饭桌问题、餐饮店“罂粟壳”问题……通过专家们的支招,消费者得以理清头绪,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



消费欺诈属实将以一赔三

      消费者杨先生:今年1月22日,我给母亲买了一台美的牌的煤气热水器。回家拆包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热水器在材质上与展示机完全不同,展示机是纯铜的,而自己购买的却与之不同。随后我与国美和美的商家多次交涉无果。我认为国美有欺诈消费者嫌疑,如果是欺诈消费,是否能够按照《消法》以一赔三?


      原晋惠:如果当时展示机明明白白标明材质是纯铜的,而您付款中也是完全一样的型号,送回来的热水器产品机型材质与当时承诺的不符,那么经营者则涉嫌欺诈,您可以依照《消法》第55条,以一赔三。但是如果您在付款时,按照其它材质付款,则经营者不涉嫌消费欺诈。对此,您可以依据《消法》同经营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部门或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商场无权对消费者搜身搜物

      消费者马女士:春节期间,我在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日用品。结账时,超市的收银员让我将随身的小包打开并将东西倒出。我认为超市方明显把自己当小偷对待,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侮辱了自己。我是否可以要求超市方赔偿?


      原晋惠:超市方的做法明显不对,违反了《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享受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另外,《消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基于此,如果超市方对消费者有怀疑,可以选择报警,而无权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搜物。



网络订餐不合食安标准可10倍赔偿

      消费者崔女士:上周末,我在“饿了么”上订了一份炸鸡,一份米线。送过来也没及时查看,就签收了。之后才发现米线的汤汁漏出来撒在了炸鸡上,我给店家打电话,店家一直道歉,可也没提出什么解决办法。这网络订餐的赔偿问题有没有什么参考呢?


      景佩星:具体到您遇到的问题,在签收网络订餐的时候没有当面打开检验,太原食药监部门对于网络订餐配送有一个严格要求就是在餐食送达消费者手中时一定要当面进行检验后再签收。

      由于您当时没有打开检查收到的餐食是否符合消费要求,而考虑到网络订餐从供餐单位到送餐单位消费者,其中包含了很多个环节,所以“过后”再维权,就是网络供餐“维权”方面存在的一个难点。鉴于这种情况,食药监部门也做出了相应的对策,想把可能遇到的“维权难题”挡在前头,比如,最近太原食药监部门设计了一个专用的监控软件,用来对所有的网络订餐进行一个全程的跟踪监控,并且要求订餐平台及餐饮单位设置一个信用评价功能,由消费者对消费体验做出评价,如若消费者对供餐单位的不满意评价达到一定数量,食药部门将强制要求该供餐单位撤出网络供餐平台;另一方面,食药部门正在引导各网络供餐平台改为预付餐费给第三方的支付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验收满意后,再进行确认支付,在这种约束方式下,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在协调以及赔偿方面,供餐单位可能就会更加积极主动了。


记者 阎建军 见习记者 王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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