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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齐制度短板,“数”出优势?

有理君 学习有理 2023-08-28

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如何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本期学习有理集纳相关专家观点。


数据制度短板仍待补齐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深入渗透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但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相比,数据基础制度尚未完善。


具体来看,在数据开发、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数据权属、流通、交易等弱项,在体制机制上面临障碍困扰。数据要素相关参与主体的权益分配制度缺失,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流通监管体制还不健全,各领域各地区的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欠完善,各行业各领域数据资源“聚通用”有待整合,数据跨平台共享和融合应用仍存在缺失等等,加快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已成为数据开放开发和价值释放的迫切需要。针对数据基础制度的短板,这次会议指明了建设方向,从数据权属、流通、交易、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布局。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提到,数据要素流通有安全性的要求。其他要素的流通往往由市场自主匹配,政府监管主要面向维护市场交易公平。但数据泄露、数据滥用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数据流通顺畅的前提是政府加强对数据流通的管理能力,尤其是要注重配套技术监管手段,监管的部门要懂技术。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信息技术部主任王益民建议,数据特性呼吁数据基础制度创新。数据具有“超物”的特性,如泛在性、多样性、混杂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等。通过基础制度安排,明晰数据权利边界与权利规则,形成制度框架下的数据行为范式,改变当前主要依靠行政处罚从经济层面规制数据社会、数据市场的现状,用制度与法律去规范和促进数据要素健康有序流动。


产权明晰是数据事业发展的基础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字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界定产权的目的在于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形成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公平合理的交易,需要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在使用中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


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才能把数据的产权、交易和收益、市场高效配置有效统一起来。


盘和林建议,以需求划定数据权属边界。数据权属认定要从需求出发,因为数据交易太复杂,尤其是数据应用定制化需求的特性。如利用公开信息来倒推个人隐私,那么这个数据应该是个人权属,属于个人的隐私权益。如果公开信息用来进行社会学分析,那么属于公共数据利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王春晖建议,在确立现代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以及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和合规体系,应重点考虑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数据交易标的合规,数据交易所涉及的数据标的,不仅仅是数据产品本身,还应包括与数据产品相关的数据服务,以上数据交易标的需渠道合法、权利清晰;二是数据交易场所合规,数据要素具有分散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时效性、再创性等特性,从事数据交易机构的准入,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制度;三是数据交易平台合规,要保障数据交易的公信力,数据交易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四是数据交易行为合规,应当重点在交易申请、交易磋商、交易实施这些环节构建合规指引;五是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要高度重视数据交易模式安全,重点研究和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


(本文综合于人民日报、光明网、《行政管理改革》等)


制作:吴晔 | 监制:潘如龙

编辑:吴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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