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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陕西高院等《关于贯彻<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贯彻《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2015年5月29日  陕高法[2015]85号)

 

一、醉酒的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但在审判中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标准;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二、不得逮捕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适用条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逮捕。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于审判期间被告人脱逃的,可以中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脱逃的,可以作结案处理。同时,应当函告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三、自愿在现场等候属于自首。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对醉驾案件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可以从轻处罚,但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区分情形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被告人主动报警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他人报警的,则应从严掌握是否从轻处罚。

四、如何适用缓刑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五、如何适用罚金

《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数额标准,但判处罚金的一般最低数额为一千元,最高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一万元;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适当罚金。

六、什么是情节轻微的醉驾?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

(一)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

(二)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

(三)醉驾摩托车的;

(四)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

(五)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

(六)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来源:http://www.qinbolawyer.com/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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