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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速递】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公安厅(局)刑侦局、刑侦(警)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审判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侦总队: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履职作为,“断卡”行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成效日益明显,有力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势头。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进一步解决了实践中的部分难点重点问题,为打击治理专项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当前,涉“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犯罪形势依旧复杂严峻,犯罪类型多样且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依据,更好实现打击治理的目的。为此,2021年11月26日和202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先后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断卡”行动中各地反映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现将会议纪要下发,供各地在办案中参考。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适用。该项所规定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应理解为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三、关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适用。该项所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中的“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四、关于《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0年会议纪要》”)中列举的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理解适用。《2020年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项适用的相当性。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六、关于《意见(二)》第三条的理解适用。为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该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适用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要求:(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加了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且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了具体的诈骗犯罪行为;(2)行为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应当从行为人实际加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日期开始计算时间;(3)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是指基于客观困难,确实无法查清行为人实施诈骗的具体数额。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全力查证具体诈骗数额;在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应当查证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如二者均无法查明,才适用该条规定。七、关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的行为,可否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五)》设立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主要考虑是:利用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磁条卡的问题在当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故设立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将本罪入罪门槛规定为1张(套)信用卡。其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用于伪造信用卡的电子数据等基础信息,如有关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在“断卡”行动破获的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非法交易信用卡的主要目的在于直接使用信用卡,而非利用其中的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故当前办理“断卡”行动中的此类案件,一般不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八、关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行为的处理。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一般包括信用卡,身份信息,U盾,网银),数量较大的,可能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断卡”行动中破获的此类案件,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四件套”,主要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或人员手中,用于非法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对于涉案信用卡“四件套”数量巨大,同时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论处。九、关于重大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对于涉案人数超过80人,以及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异地管辖的,指定管辖前应当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全面惩处的方针,坚决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和人员、贩卖“两卡”团伙头目和骨干、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同时,还应当注重宽以济严,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特别是其中被胁迫或蒙骗出售本人名下“两卡”,违法所得、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确保社会效果良好。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尽快传达并转发本会议纪要,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依法准确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确保“断卡”行动深入健康开展。在司法实践中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对口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2022年3月22日转自:刑事参考公号查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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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各省市刑事司法规范汇总

内蒙古2022年3月23日更新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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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刑法司法解释专题汇总

常用刑法司法解释专题汇总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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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经一部单行刑法、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修订]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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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3.15更新)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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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3.12更新)

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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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3.11更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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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3.10更新)

[1]该解释已为最高法2013年《关于废止1980年1月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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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非法经营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3.9更新)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第十一条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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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四川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3.5更新)

四川高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川高院等《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川高院《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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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上海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3.3)

上海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上)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上海高院等《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上)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下)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杨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上海市高级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21号)(2021年)上海市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上海高院等《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2020年)上海高院《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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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河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3.1更新)

河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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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安徽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2.27更新)

安徽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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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2.26更新)

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查看全文)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上)(下)(省法2012年)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的三个会议纪要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江高院等《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省法2013年)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3年)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3年)浙江高院等《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年)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省法2013年)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省法2014年)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省法、检2014年)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4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环保2014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5年)浙江高院等《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法2015年)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2020年)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法2016年)关于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问题的通知(省法2016年)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7年)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7年)关于办理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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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2.25更新)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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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安徽高院等印发《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1月16日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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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吉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2.12)

欢迎各位同仁提供吉林省公检法发布的刑事司法规范文件,电邮13811835729@163.com。谢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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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危险驾驶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2.8更新)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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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安全事故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1.30更新)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八条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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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山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1.26)

欢迎各位同仁提供山东省公检法发布的刑事司法规范文件,电邮13811835729@163.com。谢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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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准确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章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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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1.18更新)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第二十二条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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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涉枪等危险物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1.16更新)

除气枪铅弹外,用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与气枪铅弹可能具有大致相当的致伤力。因此,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气枪铅弹”作机械把握,《批复》明确气枪铅弹是指“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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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2.1.12更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12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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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北京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1.6更新)

北京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查看全文)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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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陕西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12.28)

欢迎各位同仁提供陕西省公检法发布的刑事司法规范文件,电邮13811835729@163.com。谢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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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山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12.21)

欢迎各位同仁提供山东省公检法发布的刑事司法规范文件,电邮13811835729@163.com。谢谢!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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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上海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12.18)

上海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上)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上海高院等《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上)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下)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杨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上海市高级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21号)(2021年)上海市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上海高院等《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2020年)上海高院《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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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走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12.16更新)

走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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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时,参照本细则6.9条、6.10条的规定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参照本细则6.11条的规定执行。7.其他问题的处理7.1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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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11.22更新)

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查看全文)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上)(下)(省法2012年)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的三个会议纪要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江高院等《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省法2013年)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3年)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3年)浙江高院等《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年)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省法2013年)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省法2014年)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省法、检2014年)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4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环保2014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5年)浙江高院等《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法2015年)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2020年)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法2016年)关于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问题的通知(省法2016年)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7年)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7年)关于办理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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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北京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11.21更新)

北京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查看全文)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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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北京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10.4更新)

北京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查看全文)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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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毒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2021.9.30更新)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R4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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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毒品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1)(2021.9.30更新)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序号中文名英文名CAS号备注1醋托啡Acetorphine25333-77-1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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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9.27更新)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12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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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9.23更新)

undefine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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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广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9.22更新)

undefined广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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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9.21更新)

undefinedundefined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2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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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9.18更新)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2020年2月5日发布)【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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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上海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9.17)

undefined上海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上)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上海高院等《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上)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下)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上海市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上海高院等《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2020年)上海高院《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开展审判团队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2021年9月17日
其他

【规范整理】山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9.16更新)

欢迎各位同仁提供山东省公检法发布的刑事司法规范文件,电邮13811835729@163.com。谢谢!undefined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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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9.14更新)

undefined诈骗罪刑法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1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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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湖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9.11更新)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2021年)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刑诉规范总整理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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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自首、坦白、立功规范总整理(2021.9.10更新)

undefined自首、坦白、立功规范总整理(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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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9.8更新)

undefined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查看全文)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上)(下)(省法2012年)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的三个会议纪要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江高院等《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省法2013年)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3年)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3年)浙江高院等《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年)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省法2013年)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省法2014年)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省法、检2014年)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4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环保2014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5年)浙江高院等《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法2015年)浙江高院等《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2020年)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5年)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法2016年)关于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或者犯新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问题的通知(省法2016年)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省法、检2017年)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法、检、公2017年)关于办理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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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刑事责任年龄规范总整理(2021.9.7更新)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二十条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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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职务侵占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21.9.6更新)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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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undefined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切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对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特制定本规定。一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