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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内蒙古高院等《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7月15日  内高法[2013]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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