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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贵州高院等《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2013年8月22日 黔高法[2013]1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干元;
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三、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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