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地方司法规范】广西高院等《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5]6号 2015年12月21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全区办理的抢夺刑事案件执行以下具体数额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刑诉规范总整理
刑法规范总整理案例刑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