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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下)

 转自“刑事备忘录”公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下)

 

51.刑法第209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2.刑法第209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3.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54.刑法第21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⑷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55.刑法第219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⑷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6.刑法第22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⑵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⑶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⑷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⑸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57.刑法第224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⑵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⑷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⑸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⑹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⑵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⑷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⑸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⑹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58.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生冲击执法部门等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9.刑法第225 【非法经营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0.刑法的226 【强迫交易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轻微伤2人以上的;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⑶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⑷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⑸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⑵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⑶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⑷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1.刑法第227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⑵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⑶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⑷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⑸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⑵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⑶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⑷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⑸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62.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⑵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⑶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⑷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⑸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3.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⑴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人以上不满10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⑴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⑵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刑法第254 【报复陷害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⑵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5.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⑴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⑵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⑶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⑷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66.刑法第264265 【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⑴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③教唆未成年人盗窃;④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⑤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⑥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⑶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⑷入户盗窃的;

⑸携带凶器盗窃的;

⑹扒窃的;

⑺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⑻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⑼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的80%,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二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⑴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67.刑法第270 【侵占罪】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⑵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⑶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68.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9.刑法第272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挪用本单位资金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70.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⑷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1.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⑶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后果严重的;

4)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⑸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正常工作的;

⑹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⑶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后果严重的;

⑷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⑸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正常工作的;

⑹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72.刑法第275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⑵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73.刑法第276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⑵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⑶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74.刑法第279 【招摇撞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⑵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75.刑法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⑵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⑶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⑷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⑸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⑹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⑺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76.刑法第293 【寻衅滋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两年内实施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⑵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轻微伤3人以上的;

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⑷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⑸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聚众淫乱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⑴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⑵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⑶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78.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⑵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⑷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⑸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⑹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⑺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⑻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⑼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⑽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79.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0.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⑵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⑶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⑷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⑸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⑹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81.刑法第310 【窝藏、包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⑵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⑶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82.刑法第3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两年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该行为的;

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以上的;

⑷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于抵债;②拆解、拼装、组装;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⑵实施第一款第⑷项规定的行为所涉及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3.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4.刑法第31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境的;

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85.刑法第321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境的;

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86.刑法第324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故意损毁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的;

⑵故意损毁国家二级文物2件以上的;

⑶故意损毁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刑法第324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⑵虽未造成前项后果,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的;

⑶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8.刑法第324条第三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⑵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⑶造成珍贵文物损毁3件以上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9.刑法第326 【倒卖文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⑴倒卖文物3件以上不满10件的;

⑵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的;

⑶倒卖国家三级文物的;

⑷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倒卖文物10件以上的;

⑵倒卖国家一、二级文物的;

⑶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0.刑法第328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91.刑法第333条第一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⑵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⑶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⑷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92.刑法第336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⑶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⑸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

⑹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⑶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93.刑法第336条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⑵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⑶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⑷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⑸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⑵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⑶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⑷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94.刑法第337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⑵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⑶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⑸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6.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⑵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⑶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⑷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⑸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97.刑法第343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⑵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⑶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的;

⑷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获利25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8.刑法第343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99.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⑵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刑法第344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⑵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⑶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刑法第345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⑵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⑵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⑵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⑶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⑷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刑法第345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⑵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⑶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⑷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⑵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⑶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03.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教唆、欺骗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5次以上的;

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数量较大的;

⑷引诱、教唆、欺骗2名以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⑸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

⑵组织他人卖淫100次以上不满300次的;

⑶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⑴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⑵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⑶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刑法第358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0次以上的;

⑶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⑸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⑶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⑷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⑸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⑵项至第⑸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⑶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刑法第364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8.刑法第364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⑵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⑶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⑵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声明: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中央部委发布的有关刑法立法、司法等刑法规范,本公号在发布之前定会通过各种可靠途径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各省市地方司法机关等发布的有关刑法解释性规范等文件,尽管对其性质及效力存在着争议,但本着便利大家研究、参考的考虑,在本公号予以推送,但由于种种原因核实其真实性比较困难,故本公号在发布前未予核实,但在发布时会注明出处,请广大读者朋友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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