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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下猛药治理不文明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文明行为,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一)不文明服务行为
1.国家公职人员及窗口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不礼貌待人、不文明用语,工作态度恶劣,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等不文明服务行为。
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并受到效能问责的,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
提供数据单位:县政府办(效能办)
2.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驾车时,吸烟、饮食、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影视资料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交警部门正式下发违章通知书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
提供数据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不文明交通行为
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停放,逆行、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违法超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不礼让110执法执勤、120急救、119消防救援等正在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运输物品跑冒滴漏污染路面;驾驶员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驾乘人员向道路上抛撒物品;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交通路口停车越线。3.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攀越隔离护栏。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交警部门正式下发违章通知书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破环公共设施行为
破坏道路、交通设施、公益广告牌、公交车站台、路灯、公共安全监控设施等市政设施,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四)侵占公共空间行为
占用绿化带、盲道、人行道,以及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养殖、种植;私搭乱建、乱挂、出店(摊)经营等行为。
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
提供数据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五)不文明施工行为
1.建筑工地施工不规范,工地出入口残土淤泥污染路面,施工车辆出场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工地扬尘未得到有效控制,偷倒或乱倒渣土等行为。2.建筑工地和房屋装修现场噪音污染,建筑垃圾乱堆、乱扔、乱放等行为。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六)不文明经营行为
1.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欺诈等行为。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建设经营“小散乱污”企业行为。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生态环境局3.商铺门前“三包”制度不落实,存在店铺门前污迹明显、污水横流,门面污秽等现象。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城市管理局4.在公共场所沿街叫卖,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七)不爱护公共卫生行为
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乱扔烟头、在非吸烟区吸烟,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摆摊点、乱张乱贴、乱涂乱画、不拴绳遛狗、不现场处理宠物粪便等行为。数据要求: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八)不友善行为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吵闹、讲脏话粗话、不按秩序排队、不主动让座,不礼让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以及“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关爱的人等行为。数据要求: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受到处理的,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县融媒体中心、信访局、网络办(九)乡村不文明行为
房前屋后垃圾乱扔、水沟脏臭、污水直排乱排、杂物乱堆乱放乱搭、建筑垃圾乱倒、废弃家具杂物乱扔和家禽家畜散养、畜禽粪便未及时清理,以及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数据要求:被列入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黑榜”名单,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受到处理的,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共建办(十)其他违反市民文明规范的行为
数据要求:被行政执法部门正式开具处罚决定并处罚完成,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受到处理的,其他违反“八不行为规范”受到处理的,方可作为建档素材报送。提供数据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市民不文明行为认定采取积分制度。积分方法:
1.对不文明服务行为,经查证核实,被县政府办(效能办)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一次分别记扣2分、3分、5分,可连续记扣。2.对不文明交通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中:机动车因违章被罚款累计500元以上(含500元),记扣5分;罚款累计1000元以上(含1000元),记扣10分;罚款累计1500元以上(含1500元),记扣15分。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交通路口停车越线,累计3次以上(含3次),记扣5分;累计5次以上(含5次),记扣10分;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记扣15分。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攀越隔离护栏,累计3次以上(含3次),记扣5分;累计5次以上(含5次),记扣10分;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记扣15分。3.对破坏公共设施、侵占公共空间、不文明施工、不文明经营、不爱护公共卫生等其它不文明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50元(含50元)以上200元以下,一次记扣2分;罚款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一次记扣3分;罚款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一次记扣5分;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一次记扣10分;罚款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一次记扣15分。4.对个人的不文明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督查通报等处理的,一次分别记扣2分,可连续记扣。市民不文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3个等级,年度内,累计扣分达5分的,列入一般不文明行为;累计扣分达10分的,列入较重不文明行为;累计扣分达15分的,列入严重不文明行为。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在日常监管、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金融信贷等工作中,应当根据县委文明办提供的不文明行为人名单,结合各自管理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不文明行为人实施惩戒。对未落实惩戒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动态管理负面清单。1.对市民一般不文明行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通报到所在单位,要求所在单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影响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属于在校学生的,通报至所在学校,由学校参考校纪校规给予相应惩戒;属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报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等相应惩戒;属于乡镇(街道)居民的,由居住地和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2.对市民较重不文明行为,除接受一般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外,还需接受以下联合惩戒措施:(1)不得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活动,并纳入入团、入党等影响条件。(2)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3)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浦城县支行根据提供的不文明行为人名单,作为该不文明行为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时的参考依据,可以降低额度。(4)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它惩戒措施。3.对市民严重不文明行为,除接受一般不文明行为、较重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外,还需接受以下联合惩戒措施:(1)取消入团、入党资格。(2)不得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合同制聘用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3)不予申报省(市)优秀创业资助项目。(4)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浦城县支行根据提供的不文明行为人名单,作为该不文明行为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时的参考依据,应当降低额度。(5)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它惩戒措施。
县委文明办建立《浦城县市民不文明行为管理档案库》。不文明行为主体除接受相应法律法规处罚及惩戒外,还应主动到所在村(社区)认领志愿服务项目,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凡是在“志愿福建”(网址:http://www.fjvs.org/)、“志愿汇”APP信息系统认证为有效志愿服务时长每满1小时,计1分,可以抵扣不文明行为分数。其中,累计满5小时的,可进行一般不文明行为等级的修复;累计满10小时的,可进行较重不文明行为等级的修复;累计满15小时的,可进行严重不文明行为等级的修复。经过矫正的,可以从《浦城县市民不文明行为管理档案库》中移除,如未完成矫正的,其惩戒措施不予解除。
1. 各提供数据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汇总 “市民不文明行为”信息,于每月5号前将《浦城县市民不文明行为登记表》报送至县委文明办。2. 县委文明办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梳理汇总后,对达到惩戒分值的,分类通知到相关惩戒单位给予不文明行为人一定惩戒。3. 惩戒单位自接到县委文明办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浦城县市民不文明行为惩戒登记表》反馈至县委文明办。4. 县委文明办建立《浦城县市民不文明行为管理档案库》并做好定期查访工作,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动态管理负面清单。
美丽浦城使生活更加美好,浦城的美丽有赖于文明的积淀,更需要公民个体文明行为的养成。我们倡议:全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全面动员起来,发扬勇于斗争、善于斗争精神,理直气壮地对不文明行为说“不”,引导和带动全县广大市民人人争做新时代文明浦城人!
(来源:浦城县委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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