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浦城】摄像头安装不当,引发隐私权纠纷
随着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有不少市民在家中或室外安装监控摄像头,但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不少。近日,浦城法院受理一起因私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季某的房屋南北毗邻,季某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便在阳台上放置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正对着刘某家的一楼厨房窗户和二楼房间窗户,刘某发现该摄像头后深受困扰,与季某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联系季某向其说明,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在自己居住处架设摄像头本无可非议,但其摄像头朝向刘某房屋,拍摄范围涉及刘某家中私人区域,影响了刘某正常生活,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季某当日便返回住处拆除摄像头,刘某于次日撤回对该案的诉讼。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安装摄像头是保障自己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种新型亦有效的方式,在安装确有合理性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公民的行为自由,但如果侵犯了公共安全利益或他人隐私,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此,在摄像头的安装问题上,邻里之间应当加强沟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如若安装则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谨慎避开他人的私人空间。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民法典将取代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法,继续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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