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长兴首例违反“双禁”案件被查处,行为人损失惨重……
1月17日上午11时许,长兴县公安局夹浦派出所会同安监部门对夹浦镇丁甲桥沿街商铺开展“双禁”检查,发现一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副食店内存放了多箱烟花爆竹,这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
经现场清点和询问,店主林华(化名,男,50岁,长兴夹浦镇人)为销售便利,将52件重达111.5千克的烟花爆竹存放于该店一储藏室内。
这一行为违反了《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
随后,检查人员对违规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查扣。
▲林华店铺内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
无独有偶!当天,检查人员在丁甲桥另一香烟店,同样查获了一起类似案件,店主李丽(化名,女,49岁,长兴夹浦镇人)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重达55千克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店内。
▲李丽店铺内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
“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新规对非经营户的储存数量有严格规定,一旦违反规定,必须严厉查处!”办案民警说到。
目前,林华被处以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100元;李丽被处以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这也是长兴查获的首例违反《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案件。
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林华、李丽二人在其他店铺均取得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由于未按许可证规定地点进行销售,同样属于违规行为。
而下面这起案件是无证经营,长兴警方同样予以坚决打击!
日前,泗安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当事人曾宾(化名,男,88岁,长兴泗安人)在泗安镇庆丰村经营一家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店铺二楼存放烟花爆竹。
▲曾宾店铺存放的烟花爆竹
1月18日,泗安派出所会同安监部门巡查发现后,对曾宾非法存放的25箱“恭喜发财”等品牌烟花爆竹予以查扣。曾宾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满70周岁,拘留不执行)。
再重申一下!
长兴城区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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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还明确了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宗教活动场所;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双禁”工作事关生态环境,
事关城市文明,
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面对“双禁”,
我们既是参与者,
更是受益者,
让我们齐心协力,
为打赢这场“蓝天保卫战”而共同努力!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销售存放烟花爆竹,否则同样视为违规行为。
广大市民若发现身边有违规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可通过长兴公安微信公众号“SASA”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亲们,看完别走啊,赞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调查,一律通过上门或者请当事人到派出所等公安场所的方式面见当事人,绝不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直接调查处理,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汇款、转账。与此不符的,公民可视为涉嫌诈骗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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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徐娅莉&张文宝
编辑:徐斌翔&施甜